上訴人(原審原告):霍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無職業(yè),住大慶市讓胡路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董秀霞,黑龍江中藍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孟凡軍,黑龍江中藍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大慶市讓胡路區(qū)喇嘛甸鎮(zhèn)紅某居民委員會,住所地大慶市讓胡路區(qū)喇嘛甸鎮(zhèn)紅某村。
負責人:李長江,該居民委員會主任。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麗云,黑龍江鏡豐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霍某某因與被上訴人大慶市讓胡路區(qū)喇嘛甸鎮(zhèn)紅某居民委員會(以下簡稱紅某居委會)侵害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權益糾紛一案,不服大慶市讓胡路區(qū)人民法院(2017)黑0604民初6292號民事裁定書,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8年3月22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上訴人委托訴訟代理人董秀霞、孟凡軍,被上訴人委托訴訟代理人王麗云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本院查明的事實與一審查明的事實一致。
本院認為:本案爭議焦點問題為雙方訟爭的事項是否屬于人民法院民事受案范圍。首先,原審原告霍某某身份已從村民轉為城鎮(zhèn)居民,紅某居委會也依法成立并領取組織機構代碼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法》第二條規(guī)定:“居民委員會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钡谌龡l規(guī)定:“居民委員會的任務:(一)宣傳憲法、法律、法規(guī)和國家的政策,維護居民的合法權益,教育居民履行依法應盡的義務,愛護公共財產,開展多種形式的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活動;(二)辦理本居住地區(qū)居民的公共事務的公益事業(yè);(三)調解民間糾紛;(四)協(xié)助維護社會治安;(五)協(xié)助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機關做好與居民利益有關的公共衛(wèi)生、計劃生育、優(yōu)撫救濟、青少年教育等項工作;(六)向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機關反映居民的意見,要求和提出建議?!币勒丈鲜龇梢?guī)定,對于本案爭議的出租樓分配問題,并非被上訴人紅某居委會決策事項。其次,承建出租樓的資金系讓胡路區(qū)喇嘛甸鎮(zhèn)紅某村集體所有土地的征收補償款,可以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的相關規(guī)定,村民委員會屬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其依法向村民會議、村民代表會議負責并報告工作。對于征地補償費的使用、分配方案屬村民會議討論決定事項。村民委員會不依法履行法定義務的,由鄉(xiāng)、民族鄉(xiāng)、鎮(zhèn)的人民政府責令改正。上訴人霍某某屬自治組織成員,因此本案爭議事項屬自治組織成員內部糾紛,一審法院裁定本案不屬于人民法院民事受案范圍正確。
關于上訴人霍某某主張一審法院對其他同類型案件進行實體審理的問題。本院認為,上訴人霍某某提交的其他同類型案件裁判文書,不屬本案事實的相關證據(jù),且并非最高人民法院下發(fā)的指導性案例,對本案不具有指導性。因此,對上訴人霍某某的該主張,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上訴人霍某某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一審裁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一百七十一條規(guī)定,裁定如下:
審判長 顧雙彥
審判員 臧國燕
審判員 邊坤
書記員: 蘇麟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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