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審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被上訴人):霸州市堂二里永生物資站,住所地:河北省霸州市堂二里鎮(zhèn)112國道南。
法定代表人:辛永清,職務(wù):總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徐晶,河北賈俊清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上訴人):田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河北省霸州市。
委托訴訟代理人:高滿標(biāo),霸州市開發(fā)區(qū)法律服務(wù)所法律工作者。
再審申請人霸州市堂二里永生物資站因與被申請人田某某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河北省廊坊市中級人民法院(2017)冀10民終356號民事判決,向本院申請?jiān)賹彙1驹阂婪ńM成合議庭進(jìn)行審查。
本院審查過程中,霸州市堂二里永生物資站于2018年1月31日向我院提出撤訴申請書,霸州市堂二里永生物資站稱其已與被申請人田某某達(dá)成和解,決定撤回再審申請,故向我院提出撤銷再審申請。
本院經(jīng)審查認(rèn)為,霸州市堂二里永生物資站撤回再審申請的請求,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準(zhǔn)許。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xiàng),《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四百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審判長 王倩
審判員 趙國棟
審判員 鮑立斌
書記員: 寇興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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