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原審被告):霸州市鑫利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住所地勝芳鎮(zhèn)北環(huán)路東路三利大廈。
法定代表人:宋雪,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邢少會,河北三杰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樸培一,河北三杰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鄒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吉林省梅河口市牛心頂鎮(zhèn)雙泉村*組,現住河北省霸州市。
委托訴訟代理人:何兵,河北賈俊清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雨,河北賈俊清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審被告:霸州中石油昆侖燃氣有限公司信安營業(yè)部,住所地信安鎮(zhèn)英明街村南永信路。
負責人:李紅軍。
委托訴訟代理人:韓景輝,河北天禹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陳潤濤,河北天禹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霸州市鑫利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鑫利公司)因與被上訴人鄒某某及原審被告霸州中石油昆侖燃氣有限公司信安營業(yè)部不當得利糾紛一案,不服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法院(2017)冀1081民初4600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8年3月15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審法院認為,2001年4月16日國家計委、財政部下發(fā)計價格(2001)585號文件《關于全面整頓住房建設收費取消部分收費項目的通知》,授權省級價格、財政部門制定相關政策,取消新建商品房城市燃氣初裝費,河北省物價局于2010年8月20日頒布實施《河北省天然氣價格管理辦法(試行)》,符合相關規(guī)定?!逗颖笔√烊粴鈨r格管理辦法(試行)》明確規(guī)定,新建商品房城市燃氣初裝費,應作為開發(fā)建設成本計入商品房價格,由房地產開發(fā)單位繳納,不得向用戶單獨收取。被告鑫利公司在該辦法實施后仍然向原告鄒某某收取天然氣初裝費,明顯違背該辦法規(guī)定,故原審法院對原告鄒某某要求被告鑫利公司返還天然氣初裝費3900元及利息的主張予以支持。利息損失按照同期中國人民銀行同等存款利率標準計算,自原告主張權利之日即起訴之日起至給付之日止。燃氣公司在法律及政府文件準許的范圍內與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簽訂供氣合同、收取燃氣初裝費系雙方意思自治,符合法律規(guī)定,故原審法院對于原告要求被告昆侖燃氣信安營業(yè)部返還燃氣初裝費的主張不予支持。被告鑫利公司辯稱,原告主張已經超出訴訟時效,因返還不當得利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從當事人一方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不當得利事實及對方當事人之日起計算,本案原告自知道其權利被侵害后主張權利,且被告鑫利公司侵犯原告的財產權益,占有利益的行為在持續(xù)中,原告的起訴,并未超過訴訟時效,故原審法院對被告鑫利公司主張原告超過訴訟時效的抗辯理由不予支持。為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二十二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審判長 崔玉水
審判員 李紹輝
審判員 羅丕軍
書記員: 韋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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