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青縣博某電子機箱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劉紅凱,經(jīng)理,身份證號:xxxx。
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13092256160716P。
委托代理人于德深,河北瑞方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天津威瀚電氣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原立群,經(jīng)理,身份證號:xxxx。
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120116575124514W。
委托代理人鄭巖,黑龍江君明律師事務所律師。
本院在審理原告青縣博某電子機箱制造有限公司與被告天津威瀚電氣股份有限公司承攬合同糾紛一案中,原告青縣博某電子機箱制造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的申請符合法律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青縣博某電子機箱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3710元,保全費2570元由原告承擔。
審判員 劉艷杰
書記員:姚鼎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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