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縣奧德燃氣有限公司
劉玉剛(河北建平律師事務所)
劉建國
滄州中星石油器材有限公司
張煒(河北瑞方律師事務所)
上訴人(原審被告、反訴原告):青縣奧德燃氣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奧德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一波,該公司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劉玉剛,河北建平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劉建國,系該公司職工。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反訴被告):滄州中星石油器材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星公司)。
法定代表人:陳靖忠,該公司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張煒,河北瑞方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青縣奧德燃氣有限公司因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河北省青縣人民法院(2014)青民初字第763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出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判后,被告青縣奧德燃氣有限公司不服一審民事判決,向本院提出上訴,其上訴理由是:原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適用法律錯誤,違反法定程序。1、雙方簽訂相關合同后,上訴人如約履行了義務。相反,被上訴人沒有按約定履行義務。其擅自使用其他單位氣體。所以,原審判決由上訴人退還工程款等款項并賠償違約金是錯誤的,且對上述數(shù)額的認定也是錯誤的。對于被上訴人的違約行為給上訴人造成的損失,被上訴人應當承擔相應責任。2_雙方簽訂的各項協(xié)議均應繼續(xù)履行。雙方的合同不具備解除的法定及約定理由,且雙方就相關問題始終保持協(xié)商,尤其是合同還完全能夠繼續(xù)履行。3、原審判決違反相關訴訟程序的規(guī)定。請求:一、撤銷(2014)青民初字第763號民事判決,依法改判,二、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
本院認為,上訴人奧德公司與被上訴人中星公司簽訂的管道安裝施工合同以及天然氣供氣協(xié)議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雙方應嚴格履行。上訴人并未按合同約定竣工,致使被上訴人不能實現(xiàn)合同目的,因此被上訴人依法通知上訴人解除合同并要求上訴人返還工程款的請求予以支持。被上訴人要求的違約金過高,比照其多支付的天然氣損失款并結(jié)合合同約定,原審酌定上訴人給付被上訴人違約金100萬元符合法律規(guī)定。上訴人提交的竣工資料中的工程設計單位山東天蒙能源工程技術有限公司成立于2011年,而其在竣工資料上的蓋章時間卻是在2008年,青縣建筑工程質(zhì)量監(jiān)督站及相關人員也否認在竣工資料上簽字蓋章,以上均表明上訴人提交的竣工資料明顯存在造假現(xiàn)象,因此上訴人稱工程已按約竣工證據(jù)不足,不予支持。故原審認定事實清楚,證據(jù)充分,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上訴人的上訴理由理據(jù)不足,本院不予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 ?第一款 ?第(一)項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0110元,由上訴人青縣奧德燃氣有限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本院認為,上訴人奧德公司與被上訴人中星公司簽訂的管道安裝施工合同以及天然氣供氣協(xié)議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雙方應嚴格履行。上訴人并未按合同約定竣工,致使被上訴人不能實現(xiàn)合同目的,因此被上訴人依法通知上訴人解除合同并要求上訴人返還工程款的請求予以支持。被上訴人要求的違約金過高,比照其多支付的天然氣損失款并結(jié)合合同約定,原審酌定上訴人給付被上訴人違約金100萬元符合法律規(guī)定。上訴人提交的竣工資料中的工程設計單位山東天蒙能源工程技術有限公司成立于2011年,而其在竣工資料上的蓋章時間卻是在2008年,青縣建筑工程質(zhì)量監(jiān)督站及相關人員也否認在竣工資料上簽字蓋章,以上均表明上訴人提交的竣工資料明顯存在造假現(xiàn)象,因此上訴人稱工程已按約竣工證據(jù)不足,不予支持。故原審認定事實清楚,證據(jù)充分,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上訴人的上訴理由理據(jù)不足,本院不予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 ?第一款 ?第(一)項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0110元,由上訴人青縣奧德燃氣有限公司負擔。
審判長:于振東
審判員:李宗哲
審判員:郭亞寧
書記員:畢文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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