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洲综合图片在线观看免费|99精国产麻豆久久婷婷|黄片毛片三级片在线观看|免费无码性爱短片|超碰惹怒人人操人人摸|日韩精品a毛片a免费视频|超碰男人无码色综合福利|91成人超碰乱精品|亚洲一二区视频亚洲狼人|我是成年人想看日本成人黄色A片

歡迎訪問中國律師網!

咨詢熱線 023-8825-6629

青龍滿族自治縣鑫磊礦業(yè)開發(fā)有限公司、青龍滿族自治縣興隆金礦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2021-06-09 塵埃 評論0

上訴人(原審被告):青龍滿族自治縣鑫磊礦業(yè)開發(f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青龍滿族自治縣青龍鎮(zhèn)祖山路東段。
法定代表人:仵青芳,該公司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亞榮,北京市潤來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馬小兵,北京大成(石家莊)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青龍滿族自治縣興隆金礦,住所地河北省青龍滿族自治縣安子嶺鄉(xiāng)干樹溝村石崖溝。
負責人:張學海,該公司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莉,河北濟民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審第三人:營口天一金屬有限公司,住所地遼寧省營口市鲅魚圈區(qū)紅旗鎮(zhèn)東冷水村。
負責人:覃光廣,該公司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郎海林,該公司經理。

上訴人青龍滿族自治縣鑫磊礦業(yè)開發(f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鑫磊礦業(yè))因與被上訴人青龍滿族自治縣興隆金礦(以下簡稱興隆金礦)及原審第三人營口天一金屬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天一公司)合同糾紛一案,不服秦皇島市中級人民法院(2016)冀03民初43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7年8月23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理。上訴人鑫磊礦業(yè)委托訴訟代理人王亞榮、馬小兵,被上訴人興隆金礦委托訴訟代理人張莉,原審第三人天一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郎海林,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上訴人鑫磊礦業(yè)上訴請求撤銷一審判決,依法改判或發(fā)還重審,一、二審訴訟費由被上訴人興隆金礦負擔。事實和理由:一、一審判決認定事實錯誤,具體理由為:1、被上訴人興隆金礦起訴所依據的《轉讓協議》第四條第一項約定“此協議經雙方簽字、蓋章后可生效”,但該協議尾部只有被上訴人興隆金礦負責人張學海的簽字,沒有上訴人法定代表人仵青芳的簽字,故該協議沒有生效;2、該協議打印日期為2013年1月26日,被上訴人興隆金礦當庭表示屬于“打印錯誤”,實際打印日期為2014年1月26日,但該協議真實的簽訂日期并不確定,且不具備生效條件,一審法院對該協議予以采納是錯誤的;3、一審中,上訴人提交了經秦皇島市國土資源局備案的轉讓協議,協議的時間符合真實的簽訂時間,協議中有雙方的蓋章和法定代表人的簽字,符合協議約定的生效條件,上訴人提交的協議書是真實有效且雙方實際履行的協議。一審法院無視上訴人提交的經國家主管機關備案的協議,而徑行采信被上訴人提交的未實際生效且簽訂時間有明顯瑕疵的協議實屬錯誤。二、2011年10月8日被上訴人的法定代表人張學海與天一公司授權代表楊占秋簽訂的分家協議真實有效且雙方已實際履行,具體理由:1、一審中上訴人提交了天一公司對楊占秋的四份授權委托書,委托書中明確記載了天一公司授權楊占秋為其代理人參加興隆金礦(包括干樹溝、搬稱溝)礦區(qū)的整合、股權轉讓、財產分割等相關事宜的一切文件、協議、合同的簽署,與各有關方面進行接洽談判。一審開庭時興隆金礦的法定代表人張學海及第三人代理人郎海林均明確表示上訴人提交的委托書真實有效,楊占秋與張學海簽訂的分家協議是真實的。2011年10月8日張學海(作為甲方)與楊占秋(作為乙方)簽訂的協議中第三條“搬稱溝礦區(qū)整合后由乙方結清欠甲方所有欠款”;第四條“整合期間甲方幫助乙方談判提供資料和證件等整合方面事宜”;第五條“甲方干樹溝礦區(qū)整合后把甲方法人資格和股份到工商局更改到乙方,并交出公章和證件”。該協議雖然是甲乙雙方之間的內部協議,但是協議內容表明這是被上訴人張學海的退伙協議,只是在礦區(qū)整合時其作為興隆金礦形式上的負責人仍應履行一定的配合義務;2、2011年10月8日張學海與楊占秋簽訂的分家協議雙方已經履行完畢,一審中天一公司出具的說明稱“該協議并未實際履行”屬子虛假陳述。根據分家協議,張學海分得干樹溝坑口,天一公司分得搬稱溝坑口中,協議簽訂后,上訴人與天一公司授權代表楊占秋洽談關于轉讓搬稱溝坑口事宜(上訴人一審中提交的證據四可以證明),轉讓條件確定后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于2014年1月26日簽訂轉讓協議,協議簽訂后上訴人辦理了搬稱溝礦區(qū)整合手續(xù),上訴人己經向天一公司授權代表楊占秋支付部分轉讓款,并與楊占秋協商余款延期給付(上訴人有新的證據可以證明)。上訴人與天一公司授權代表楊占秋洽談搬稱溝坑口事宜恰恰說明2011年10月8日張學海與楊占秋簽訂的分家協議正在履行,上訴人參與搬稱溝坑口礦區(qū)資源整合完畢并向天一公司楊占秋支付部分轉讓款等事實說明2011年10月8日張學海與楊占秋簽訂的分家協議己經履行完畢,上訴人在礦區(qū)資源整合過程中張學海以被上訴人興隆金礦的名義參與整合過程(包括簽訂轉讓協議)是其在履行分家協議第四條約定的配合義務。三、2011年10月8日分家協議履行完畢后,張學海不再對搬稱溝坑口享有任何權利,更無權以“興隆金礦”名義訴訟,一審法院認為“由于興隆金礦已經按照約定配合鑫磊礦業(yè)辦理了以鑫磊礦業(yè)為主體的礦區(qū)整合義務,因此鑫磊礦業(yè)應按照合同約定支付轉讓余款2800萬元”錯誤。一審法院承認興隆金礦配合上訴人辦理礦區(qū)整合是張學海作為被上訴人的負責人履行分家協議中第四條約定的“配合義務”,即承認張學海與楊占秋之間簽訂的分家協議已經實際履行,那么按照該協議第五條約定張學海以興隆金礦的名義履行完畢配合義務,在干樹溝坑口整合后就應該把興隆金礦的法人資格和股權過戶到天一公司名下,說明該協議正是張學海的退伙協議,且協議己經實際履行,張學海無權對搬稱溝坑口主張任何權利,一審法院一方面承認分家協議己經履行,另一方面又認定“上訴人應該向被上訴人支付轉讓款”屬于認定事實錯誤且自相矛盾。綜上,被上訴人無權要求上訴人給付任何轉讓款項,被上訴人依據未生效的轉讓協議書起訴錯誤,一審法院依據未生效的轉讓協議書作出與其查明事實相違背的判決書,請求二審支持上訴人的上訴請求。
被上訴人興隆金礦當庭口頭答辯認為,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法律正確,請求二審法院維持原判。
原審三人天一公司當庭陳述意見為,一審判決適用法律正確,同意一審判決結果。
興隆金礦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要求鑫磊礦業(yè)按照雙方《轉讓協議》約定支付轉讓余款2800萬元,并支付違約金655萬元,以上合計3455萬元,并要求從2014年4月26起按照同期銀行貸款利率2倍支付至實際給付之日的違約金;2、要求鑫磊礦業(yè)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09年10月28日,興隆金礦的原合伙人張學海、張琦、李玉清和新合伙人張學海、覃光廣、郎海林簽訂《入退伙協議》,該協議約定張琦、李玉清退伙,張學海、覃光廣、郎海林三人為興隆金礦的新合伙人。同日張學海、覃光廣、郎海林出具了《變更決定書》,該變更決定書顯示,興隆金礦張學海出資9萬元,覃光廣出資14.7萬元,郎海林出資6.3萬元。
2009年11月4日,注冊號為130321200000199的合伙企業(yè)營業(yè)執(zhí)照顯示:興隆金礦為普通合伙企業(yè),經營范圍為:金礦石采掘(有效期至2012年9月)、浮選、冶煉;金精粉、成品金銷售。執(zhí)行事務合伙人為張學海。
2010年6月25日郎海林,2010年10月20日、2011年5月17日、2011年8月5日、2011年9月31日(鑫磊礦業(yè)庭審中認可為2011年9月30日)天一公司分別出具委托書,授權楊占秋參與興隆金礦轉讓及整合事宜。
2011年10月8日興隆金礦合伙人張學海(作為甲方)與天一公司委托人楊占秋(作為乙方)對興隆金礦的財產簽訂了《協議書》。該協議“第一條約定甲方擁有興隆金礦干樹溝坑口……第二條約定乙方擁有興隆金礦搬秤溝坑口……第三條約定搬秤溝選廠和尾礦庫建設期間,甲方增容315KVA變壓器……搬秤溝礦區(qū)整合后由乙方清欠所有欠款。協議第五條約定甲方干樹溝礦區(qū)整合后把甲方法人資格和股份到工商局更改到乙方,并交出公章和證件……”。
2013年1月26日,興隆金礦與鑫磊礦業(yè)就興隆金礦向鑫磊礦業(yè)整體轉讓興隆金礦的搬秤溝金礦一事達成《轉讓協議》,該協議蓋有鑫磊礦業(yè)的公章,興隆金礦的公章和張學海的簽名。該協議約定興隆金礦的搬秤溝金礦整體作價3500萬元,鑫磊礦業(yè)在簽訂《轉讓協議》之日向興隆金礦支付700萬元,余款2800萬元,于3個月內付清。該協議還約定,此協議一式二份,雙方各執(zhí)一份,如本協議與其他協議不一致時,以本協議為準執(zhí)行。
2013年11月6日鑫磊礦業(yè)的法定代表人仵青芳及司機陳國與楊占秋在葫蘆島市驢肉餃子館就興隆金礦的轉讓事宜進行了協商,初步確定轉讓價款在3500萬元至3700萬元之間,先給張學海支付700萬元,剩余的怎么給再確定。
2014年1月26日,興隆金礦與鑫磊礦業(yè)就興隆金礦向鑫磊礦業(yè)整體轉讓興隆金礦的搬秤溝金礦一事達成《轉讓協議》,該協議蓋有鑫磊礦業(yè)的公章,法定代表人仵青芳簽字,興隆金礦蓋公章,負責人張學海簽名。該協議在秦皇島市國土資源局礦產開發(fā)管理科進行了備案。該協議約定興隆金礦的搬秤溝金礦整體作價3500萬元,協議簽訂之日起3個月內(2014年1月26日至2014年4月25日),鑫磊礦業(yè)需向興隆金礦銀行或指定人(楊占秋)卡號匯入人民幣3500萬元整。鑫磊礦業(yè)在簽訂協議之日向興隆金礦支付700萬元整,剩余款項鑫磊礦業(yè)必須在約定日期內全部付清。
鑫磊礦業(yè)于2014年1月28日、2014年1月29日、2014年2月20日分三次通過農業(yè)銀行卡向興隆金礦轉賬支付了700萬元。
2014年1月27日興隆金礦、鑫磊礦業(yè)、青龍滿族自治縣金源達黃金有限公司、青龍滿族自治縣萬嘉金礦有限公司經協商,鑫磊礦業(yè)以收購、入股方式并購興隆金礦、青龍滿族自治縣金源達黃金有限公司、青龍滿族自治縣萬嘉金礦有限公司三家礦山企業(yè),三家礦山企業(yè)同意鑫磊礦業(yè)作為整合主體,從而四家整合企業(yè)簽訂了《青龍滿族自治縣安子嶺鄉(xiāng)搬秤溝金礦整合區(qū)整合協議書》,該協議在秦皇島市國土資源局礦產開發(fā)管理科進行了備案。
2016年7月23日天一公司出具《說明》一份,說明天一公司于2009年8月28日與興隆金礦開始合作經營,曾于2011年10月8日簽訂了協議,雙方約定進行分礦區(qū)管理,但該協議并未實際履行。該期間為礦區(qū)整合期間,礦區(qū)全部由興隆金礦負責人張學海管理,天一公司不參加管理。興隆金礦向鑫磊礦業(yè)出售過程中,天一公司知情并同意,因此天一公司同意興隆金礦為主體參與訴訟。
鑫磊礦業(yè)公司現已經實際接收興隆金礦搬秤溝坑口并整合完畢。
興隆金礦認為,興隆金礦已經配合鑫磊礦業(yè)辦理了以鑫磊礦業(yè)為主體的礦區(qū)整合事宜,興隆金礦僅保留了部分留守人員,停止了生產運營,而鑫磊礦業(yè)始終未向興隆金礦支付余款2800萬元,興隆金礦在此期間多次催要,鑫磊礦業(yè)一直拒絕向興隆金礦支付余款。興隆金礦據此起訴至原審法院,請求鑫磊礦業(yè)支付余款2800萬元,并支付違約金。
2016年8月13日鑫磊礦業(yè)向原審法院申請對興隆金礦提交的2013年1月26日《轉讓協議》中加蓋的鑫磊礦業(yè)公章的真實性進行鑒定;2016年10月10日興隆金礦向原審法院申請對鑫磊礦業(yè)提交的《轉讓協議》中張學海的簽名是否為本人所簽進行鑒定;2016年12月8日鑫磊礦業(yè)又向原審法院申請對興隆金礦提交的2016年7月23日天一公司出具的《說明》,天一公司郎海林提交的2016年10月17日的授權委托書及2016年10月18出具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中加蓋的天一公司公章的真實性進行鑒定。原審法院依法委托鑒定機構后,由于興隆金礦及鑫磊礦業(yè)未提供相關鑒定材料或未繳納相關鑒定費用,鑒定機構均中止了相關鑒定。
一審法院認為,興隆金礦的合伙人雖為為張學海、覃光廣、郎海林三人,但興隆金礦已經在青龍滿族自治縣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法登記為普通合伙企業(yè),因此興隆金礦作為本案原告起訴,訴訟主體適格。鑫磊礦業(yè)對興隆金礦提交的興隆金礦與鑫磊礦業(yè)簽訂的《轉讓協議》中鑫磊礦業(yè)的公章不予認可,但因其未提供相關鑒定材料,致使鑒定機構不能正常進行鑒定,因此鑫磊礦業(yè)應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故該轉讓協議的真實性應予采信。該協議顯示的簽訂時間雖為2013年1月26日,但依據雙方協商簽訂協議的過程、支付轉讓款的時間及雙方當事人的陳述,協議上簽訂時間為2013年1月26日存在筆誤,上述轉讓協議的簽訂時間可以認定為2014年1月26日。鑫磊礦業(yè)提供的2014年1月26日并經行政機關備案的《轉讓協議》雖然和興隆金礦提供的2013年1月24日的《轉讓協議》部分條款不一致,但在轉讓標的、轉讓的價款、給付方式、接受轉讓款為興隆金礦的內容上并不矛盾,因此興隆金礦和鑫磊礦業(yè)均應按照協議的約定履行。由于興隆金礦已經按照約定配合鑫磊礦業(yè)辦理了以鑫磊礦業(yè)為主體的礦區(qū)整合義務,因此鑫磊礦業(yè)應按照合同約定支付興隆金礦轉讓余款2800萬元和相應的違約金。由于《轉讓協議》雖約定了違約金但未約定違約金的計算方法,故本案違約金的計算應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四條的規(guī)定,從2014年4月26起以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為基礎上浮40%支付至實際給付之日的利息。興隆金礦主張從2014年4月26起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2倍支付至實際給付之日的違約金,理據不足,本院不予認定。2011年10月8日興隆金礦的負責人張學海與天一公司的委托人楊占秋雖然簽訂了興隆金礦搬秤溝坑口歸天一公司的協議,但該協議只是興隆金礦合伙企業(yè)內部的約定,鑫磊礦業(yè)以此主張張學海只是在履行合伙人財產分割協議中約定的配合義務,興隆金礦已經沒有興隆金礦搬秤溝坑口經營、轉讓的權利,雙方之間簽訂的《轉讓協議》未生效,理據不足,本院不予支持。遂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一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一、被告青龍滿族自治縣鑫磊礦業(yè)開發(fā)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向原告青龍滿族自治縣興隆金礦支付人民幣2800萬元,并支付違約金(以人民幣2800萬元為基數,從2014年4月26日起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為基礎上浮40%支付至實際給付之日);二、駁回原告青龍滿族自治縣興隆金礦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延遲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214550元,由被告青龍滿族自治縣鑫磊礦業(yè)開發(fā)有限公司負擔,于本判決書生效后十日內繳納。
本院二審期間,上訴人鑫磊礦業(yè)當庭提交新證據四份:1、2014年5月5日中國農業(yè)銀行銀行卡取款業(yè)務回單一張(復印件),取款人“陳國”,收款人“楊占秋”,金額200萬,用以證明其按照轉讓協議約定向楊占秋支付轉讓款200萬元;2、2011年10月8日《承諾書》一份,內容為:“本人與天一公司合伙經營的興隆金礦的兩處礦山分伙經營后(即:干樹溝礦及設置、設施等歸張學海獨股經營,搬稱溝礦及設備、設置、設施等歸天一公司獨股經營)。本人自愿將獨自經營的干樹溝礦7%的股份歸楊占秋個人所有,并有權參與礦山相應的事宜,今特立此字據,絕無反悔,立據人:張學海?!痹撟C據用以證明張學海與楊占秋代表天一公司簽訂的分家協議已實際履行;3、2012年1月16日《授權書》一份,內容是:“本人覃光廣授權楊占秋全權代表本人辦理河北青龍縣興隆金礦礦權整合及股份轉讓等事宜,特此授權,授權人:覃光廣”,用以證明天一公司對楊占秋的授權是真實的;4、青龍滿族自治縣鑫隆黃金有限公司《內資企業(yè)登記基本情況表》(網上打印件),用以證明張學海已將礦山整合完畢。對上述證據,被上訴人興隆金礦質證認為:證據1為復印件,依法不能作為證據采信;證據2真實性認可,但承諾無效;證據3應該是覃光廣授權楊占秋與張學海協商合伙內部事宜,不能視為天一公司對楊占秋的授權,如果是天一公司的授權應加蓋公章;證據4與本案無關,且是復印件。另,二審庭審中,上訴人鑫磊公司申請楊占秋出庭作證,楊占秋出庭作證稱從2010年4月20日其接替郎海林在天一公司的職務,任副總經理,根據天一公司的授權負責興隆金礦內部分家和對外轉讓事宜,簽訂合同后收取過上訴人鑫磊礦業(yè)支付的轉讓款200萬元,均用于了礦山經營。對此,被上訴人興隆金礦和原審第三人天一公司對楊占秋的身份和證言內容均不認可。
另,對比上訴人鑫磊礦業(yè)和被上訴人興隆金礦各自提交的《轉讓協議》,合同主體、轉讓標的、轉讓價款均一致。具體合同條款除文字表述略有不同外,關鍵的區(qū)別是:被上訴人興隆金礦提交的《轉讓協議》,約定鑫磊礦業(yè)需在協議簽訂后3個月支付剩余2800萬元轉讓款,支付至礦山生產專用的銀行卡,協議未載明具體卡號,否則要承擔違約責任(未約定違約金),合同最后一條約定“如本協議與其他協議不一致時,以本協議為準執(zhí)行”。上訴人鑫磊礦業(yè)提交的《轉讓協議》,則約定“剩余價款必須在約定日期內全部付清”,但合同中未明確約定履行期限,同時約定2800萬元尾款的付款方式為向乙方(興隆金礦)銀行賬戶或指定人(楊占秋)卡號匯入,協議未載明具體卡號。另,從證據形式看,被上訴人興隆金礦提交的《轉讓協議》尾部有雙方加蓋的公章,有張學海的簽字,但無上訴人鑫磊礦業(yè)法定代表人仵青芳的簽字;上訴人鑫磊礦業(yè)提交的《轉讓協議》有雙方加蓋的公章和雙方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的簽字,同時該合同加蓋有秦皇島市國土資源局礦產開發(fā)管理科的印章。

本院認為,本案二審爭議的焦點問題主要有兩個:1、被上訴人興隆金礦是否具備原告主體資格,是否有權主張案涉剩余轉款價款;2、剩余轉讓價款及違約責任應根據哪份協議來確定,以及相應的金額。
關于第一個爭議焦點問題。首先,無論是被上訴人興隆金礦提交的《轉讓協議》,還是上訴人鑫磊礦業(yè)提交的在秦皇島市國土資源局備案的《轉讓協議》,轉讓協議的乙方即出讓方均為“青龍滿族自治縣興隆金礦”,故就協議履行產生的糾紛,被上訴人興隆金礦作為合同當事人,依法具備原告主體資格。其次,根據工商登記信息,被上訴人興隆金礦系張學海、郎海林、覃光廣共同出資設立的普通合伙企業(yè),張學海系執(zhí)行事務合伙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yè)法》第二十一條規(guī)定,合伙人在合伙企業(yè)清算前,不得請求分割合伙企業(yè)財產。故,不論2011年10月8日張學海與楊占秋簽訂的分家協議是否實際履行,在“青龍滿族自治縣興隆金礦”合伙企業(yè)民事主體依然存在的情況下,剩余轉讓價款仍屬于合伙企業(yè)財產,被上訴人興隆金礦有權起訴主張剩余價款。至于張學海與郎海林、覃光廣(或天一公司)合伙人之間的內部糾紛,應自行協商或另訴解決,與本案實體處理無關聯,亦不影響上訴人鑫磊礦業(yè)應承擔的合同責任。
關于第二個爭議焦點問題。首先,一審中上訴人鑫磊礦業(yè)和被上訴人興隆金礦對對方提交的《轉讓協議》上的簽字或蓋章的真實性均提出異議,也提出了公章或筆跡鑒定申請,但因未交納鑒定費用或未提交鑒定材料導致鑒定中止,故一審法院對兩份協議的真實性均予以認定并無不當。但上訴人鑫磊礦業(yè)提交的《轉讓協議》形式要件更為齊備,更符合兩份協議中“協議經甲乙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的約定,應作為定案的依據。其次,根據上訴人鑫磊礦業(yè)提交的《轉讓協議》,全部轉讓價款為3500萬元,鑫磊礦業(yè)已依約支付首付款700萬元雙方無異議,本院予以確認。對于剩余的2800萬元轉讓價款,一審中上訴人鑫磊礦業(yè)只是抗辯不應向被上訴人興隆金礦支付,從未主張已實際部分履行,故對其二審當庭提交的《中國農業(yè)銀行卡取款業(yè)務回單》證據的真實性和關聯性,本院不予認定。另,上訴人鑫磊礦業(yè)當庭提交的其他三份證據以及楊占秋出庭作證的證言,與本案實體處理結果無關聯,本院亦不予認定,上訴人鑫磊礦業(yè)欠付的轉讓價款為2800萬元。同時,上訴人鑫磊礦業(yè)提交的《轉讓協議》對剩余2800萬元轉讓款履行期限以及逾期履行的違約責任未做約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二條規(guī)定,被上訴人興隆金礦可隨時要求履行,自其提起訴訟即2016年3月23日起,上訴人鑫磊礦業(yè)應給付欠款并賠償逾期付款的利息損失。
綜上,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但適用法律欠妥,上訴人鑫磊礦業(yè)的部分上訴理由成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撤銷秦皇島市中級人民法院(2016)冀03民初43號民事判決;
二、青龍滿族自治縣鑫磊礦業(yè)開發(fā)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給付青龍滿族自治縣興隆金礦轉讓款2800萬元及利息(利息以2800萬元為基數,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自2016年3月23日起計算至實際履行完畢之日止);
三、駁回青龍滿族自治縣興隆金礦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一審案件受理費的負擔維持不變,二審案件受理費181800元由青龍滿族自治縣鑫磊礦業(yè)開發(fā)有限公司負擔15萬元,由青龍滿族自治縣興隆金礦負擔31800元。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宣建新 審判員  王 芳 審判員  馬艷輝

書記員:武佳瑋

Related posts

評論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

發(fā)表評論

評論

你的郵件地址不會公開.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