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青龍滿族自治縣鑫都保安服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張XX;職務:總經(jīng)理。
組織機構(gòu)代碼:。
地址:青龍滿族自治縣青龍鎮(zhèn)康乾街6號。
委托代理人浦文達,河北楊瑞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青龍滿族自治縣恒拓礦業(y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吳X,職務:董事長。
組織機構(gòu)代碼:。
地址:青龍滿族自治縣茨榆山鄉(xiāng)雙龍寺村。
案由:服務合同糾紛
本院在審理原告青龍滿族自治縣鑫都保安服務有限公司與被告青龍滿族自治縣恒拓礦業(yè)有限公司服務合同糾紛一案過程中,原告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申請撤訴,屬自行處分其訴訟權(quán)利的行為,該行為未侵犯國家、集體和他人的合法權(quán)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第五項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青龍滿族自治縣鑫都保安服務有限公司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9080元,減半收取4540元,由原告青龍滿族自治縣鑫都保安服務有限公司負擔。
審 判 長 宋國杰 代理審判員 梁曉亮 代理審判員 張穎麗
書記員:殷麗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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