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原審原告):靳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河北省固安縣。法定代理人:靳某(系靳某某之父),住河北省固安縣。委托訴訟代理人:紀勝濤,河北金派律師事務所律師。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康玉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河北省固安縣。被上訴人(原審被告):中國人壽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廣陽區(qū)廣陽道162號際華大廈14層。主要負責人:胡慶偉,總經(jīng)理。委托訴訟代理人:滕會領,男,員工。委托訴訟代理人:于國愛,女,員工。
靳某某上訴請求:請求依法改判賠償上訴人護理費11440元、殘疾賠償金52304元、精神撫慰金50000元、殘疾輔助器具費2000元,并由被上訴人承擔一、二審訴訟費。事實和理由:一、靳某某有明確的醫(yī)囑建議“休息2個月陪護一人”,原審判決沒有認定休息2個月期間的護理費用。二、靳某某戶籍所在地于2014年已被折遷,從2014年起靳某某一直與父母在固安縣城租房居住,且靳某某在固安縣第三中學上學,依靠父母打工收入生活,應按城鎮(zhèn)標準賠償殘疾賠償金。三、事故造成靳某某十級傷殘,且中斷學業(yè),未能如期參加中考,對其人生造成了較大的影響,原審判決認定4000元精神撫慰金顯著偏低。四、殘疾器具費2000元,原審判決中漏判。中國人壽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市中心支公司辯稱,原審判決公平公正,案件審理清楚、合理,不同意上訴人的上訴請求。康玉某未作答辯。靳某某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請求康玉某、中國人壽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市中心支公司賠償其醫(yī)療費42445.04元、鑒定費3780元、交通費3707元、營養(yǎng)費2000元、護理費544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3400元、出院營養(yǎng)費9000元、殘疾賠償金56498元、精神撫慰金5000元、出院護理費3246元、二次手術費15000元,共計149516.04元。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6年10月27日6時20分,康玉某駕駛車牌為冀R×××××小轎車,在京廣線固安縣字路口東側由西向東行駛變更車道時,與由西向東行駛劉鑫駕駛的二輪助力車相撞,造成靳某某受傷。靳某某當日被送往北京朝陽急診搶救中心住院治療34天。此事故認定康玉某負全部責任,靳某某無責任。此次事故造成靳某某右側股骨頸骨折,經(jīng)天津市中慧物證司法鑒定所鑒定為十級傷殘,傷后營養(yǎng)期180天??涤衲车募剑摇痢痢痢痢列∞I車在中國人壽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市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及商業(yè)三者險30萬元,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事故發(fā)生后被告康玉某為靳某某墊付的醫(yī)藥費2704.5元。一審法院認為,對于靳某某與康玉某發(fā)生交通事故,康玉某承擔全部責任,雙方均無異議,予以確認??涤衲车募剑摇痢痢痢痢列∞I車在中國人壽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市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及商業(yè)三者險30萬元,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中國人壽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市中心支公司應在交強險及第三者險范圍內(nèi)予以代為賠付,對于靳某某要求賠償損失數(shù)額,部分計算標準有誤,支持數(shù)額如下:醫(yī)療費42445.04元、交通費3000元、護理費544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3400元、營養(yǎng)費7300元、殘疾賠償金22102元、精神撫慰金4000元。鑒定費3780元由康玉某賠償。靳某某要求的營養(yǎng)費2000元為重復計算項目,不予支持,出院后的護理費3246元沒有依據(jù)不予支持,二次手術費15000元尚未發(fā)生不予支持??涤衲碁榻衬硥|付的醫(yī)藥費2704.5元由中國人壽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市中心支公司賠付康玉某。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一、靳某某合理損失:醫(yī)療費42445.04元、交通費3000元、護理費544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3400元、營養(yǎng)費7300元、殘疾賠償金22102元、精神撫慰金4000元。以上共計87687.04元,由中國人壽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市中心支公司在交強險范圍內(nèi)賠償44542元,在第三者險范圍內(nèi)賠償43145.04元;二、康玉某賠償靳某某鑒定費3780元;三、中國人壽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市中心支公司賠償康玉某墊付醫(yī)藥費2704.5元。上述一、二、三項于判決書生效后十日內(nèi)履行;四、駁回靳某某其他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1800元,減半收取計900元,由康玉某負擔。二審中,靳某某提交了如下證據(jù):一、房屋拆遷安置補償協(xié)議,證明靳某某所居住小梁渠村于2014年7月份已拆遷。二、居委會證明,證實靳某某隨父母靳某、袁金杰自2014年8月份起即在固安縣社區(qū)居住。三、學生證,證明靳某某自2014年9月份起一直在固安縣第三中學上學。中國人壽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市中心支公司僅對學生證予以認可,靳某某為農(nóng)業(yè)戶口,不能因上學就改變戶口性質(zhì),原審判決按農(nóng)村標準判決公平合理??涤衲澄窗l(fā)表質(zhì)證意見。對一審查明的交通事故經(jīng)過及責任劃分、靳某某因事故受傷及救治支出、靳某某的傷殘情況、肇事車輛投保情況等事實,本院予以確認。
上訴人靳某某因與被上訴人康玉某、中國人壽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市中心支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不服河北省固安縣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19日作出(2017)冀1022民初6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7年8月2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涉案交通事故經(jīng)交警部門認定,康玉某負事故的全部責任,靳某某無責任,本院予以確認。靳某某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合理損失,康玉某應承擔賠償責任??涤衲绸{駛的冀R×××××號小轎車在中國人壽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市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第三者責任保險,中國人壽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市中心支公司應在保險責任限額內(nèi)承擔賠償責任。原審判決認定靳某某因交通事故造成的醫(yī)療費42445.04元、交通費3000元、住院期間的護理費544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3400元、營養(yǎng)費7300元、鑒定費3780元,各方均無異議,本院予以確認。康玉某墊付靳某某醫(yī)療費2704.50元,各方均無異議,本院予以確認。關于出院后的護理費,天津市中慧物證司法鑒定所出具的司法鑒定意見書明確記載靳某某無護理依賴,故靳某某訴請出院后的護理費用11440元,本院不予支持。關于殘疾輔助器具費,靳某某在一審的訴訟請求中未包括該費用,故靳某某訴請殘疾輔助器具費2000元,超出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關于精神損害撫慰金,康玉某負事故的全部責任,靳某某因事故造成十級傷殘,遭受到精神損害,應給予相應的精神損害撫慰金。靳某某訴請50000元的精神損害撫慰金的上訴請求,超出其訴訟請求5000元的部分,本院不予支持。關于傷殘賠償金,靳某某戶籍地已拆遷,固安縣社區(qū)出具的證明證實靳某某于2014年8月份起在轄區(qū)內(nèi)居住,且靳某某于2014年9月份起即在固安縣第三中學上學,故傷殘賠償金應按城鎮(zhèn)標準計算。靳某某的傷殘賠償金為56498元(28249元/年×20年×10%),但其上訴請求傷殘賠償金52304元,超出52304元的部分,視為自愿放棄。靳某某主張的二次手術費用可在發(fā)生后另行主張。綜上,靳某某因涉案交通事故造成的合理損失為:醫(yī)療費42445.04元、交通費3000元、住院期間的護理費544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3400元、營養(yǎng)費7300元、鑒定費378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元、傷殘賠償金52304元,合計122669.04元。中國人壽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市中心支公司在保險責任限額內(nèi)賠償靳某某118889.04元,康玉某賠償靳某某鑒定費3780元。綜上所述,靳某某的上訴請求部分成立。本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維持河北省固安縣人民法院(2017)冀1022民初6號判決第二項、第三項,即“被告康玉某賠償原告靳某某鑒定費3780元”、“被告中國人壽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市中心支公司賠償被告康玉某墊付醫(yī)藥費2704.5元”;二、撤銷河北省固安縣人民法院(2017)冀1022民初6號判決第一項,即“原告靳某某合理損失:醫(yī)療費42445.04元、交通費3000元、護理費544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3400元、營養(yǎng)費7300元、殘疾賠償金22102元、精神撫慰金4000元。以上共計87687.04元,由被告中國人壽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市中心支公司在交強險范圍內(nèi)賠償44542元,在第三者險范圍內(nèi)賠償43145.04元”;三、中國人壽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市中心支公司在保險責任限額內(nèi)賠償靳某某118889.04元;四、上述款項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履行完畢;五、駁回靳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一審案件受理費900元,由康玉某負擔;二審案件受理費1905元,由靳某某承擔1219元,中國人壽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市中心支公司承擔686元。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劉炳輝
審判員 張海霞
審判員 王建軍
書記員:楊涵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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