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靳某某。
被告:宜都市洋溪華融石料場,住所地湖北省宜都市枝城鎮(zhèn)官垱村。
投資人:潘偉民,該場總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劉建華,湖北三峽律師事務所律師。特別授權代理。
委托代理人:楊默,湖北三峽律師事務所律師。特別授權代理。
被告:潘偉民。
委托代理人:劉建華,湖北三峽律師事務所律師。特別授權代理。
委托代理人:楊默,湖北三峽律師事務所律師。特別授權代理。
被告:彭先進。
委托代理人:朱其芳,湖北啟方律師事務所律師。特別授權代理。
被告:劉鴻。
委托代理人:李紹威,湖北西陵律師事務所律師。特別授權代理。
本院在審理原告靳某某與被告宜都市洋溪華融石料場、潘偉民、彭先進、劉鴻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中,原告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內(nèi)繳納案件受理費。依照《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二十二條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一十三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登記立案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十一條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動撤訴處理。
審判員 艾貽學
書記員:鄔海鳳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