靳某某
韓某
靳某某的胞兄、
韓某的舅舅
劉彥存(河北弘宇律師事務所)
鹿泉市建材運銷中心
石亞陶
石某某
石永杰
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鹿泉支公司
解春生
原告靳某某。
原告韓某。
二
原告的
法定代理人張衛(wèi)國,男,1974年生,漢族,系
原告靳某某的胞兄、
原告韓某的舅舅。
委托代理人劉彥存,河北弘宇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鹿泉市建材運銷中心。住所地:鹿泉市裴村。
法定代表人劉全順。
委托代理人石亞陶。
被告石某某。
被告石永杰。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鹿泉支公司。住所地:鹿泉市新開路10號。機構代碼80466042-6。
代表人牛新忠。
委托代理人解春生。
原告靳某某、韓某訴被告鹿泉市建材運銷中心、石某某、石永杰、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鹿泉支公司為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靳某某、韓某的法定代理人張衛(wèi)國及其委托代理人劉彥存、鹿泉市建材運銷中心的委托代理人石亞陶、被告石某某、石永杰、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鹿泉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解春生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井陘縣公安交通警察大隊就本事故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本院應予以采信。根據(jù)本認定書認定,石某某負事故主要責任、韓日紅負事故次要責任。根據(jù)事故發(fā)生的經過和原因,石某某在事故中應負70%的責任,韓日紅應負30%的責任。被告石某某是在為被告石永杰提供勞務過程中至韓日紅死亡的,因此事故給二原告造成的損失應由接受勞務一方、車輛實際所有權人即被告石永杰承擔民事賠償責任,被告鹿泉市建材運銷中心雖是冀A×××××馳樂牌重型自卸貨車的登記車主,但并不實際享有該車的使用、經營、管理,依法不承擔因交通事故給他人造成損害的民事賠償責任。肇事車輛在被告保險公司投保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和300000元的不計免賠商業(yè)第三者責任保險,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的規(guī)定及保險合同的約定,二原告的損失應由被告保險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各分項限額內先行賠付,對超過交強險賠償限額的損失由被告保險公司按投保方在事故中的責任比例、在不計免賠商業(yè)[[7ee256948116407d952b75acf8ab1c50:76Article3Paragraph|第三者責任保險賠償限額300000元范圍內承擔給付70%賠償款]]的責任。二原告的損失中不屬于被告保險公司賠償范圍的部分,則應由被告石永杰承擔70%的民事賠償責任,其它損失由原告方自己承擔。
二原告主張的醫(yī)療費、死亡賠償金、喪葬費有相關證據(jù)證實,被告方認可,故該三項損失應按二原告主張的金額確定。原告靳某某雖未由相關部門作勞動能力鑒定,但根據(jù)殘疾證足以證實其屬嚴重智力殘疾人,沒有勞動能力,是韓日紅生前確需撫養(yǎng)的近親屬。原告韓某系未成年人,母親即本案原告靳某某無撫養(yǎng)能力,故原告韓某也是韓日紅生前確需撫養(yǎng)的近親屬。二原告要求被告方賠償被撫養(yǎng)人生活的主張依法應予支持。原告靳某某的撫養(yǎng)費應參照《河北省2013年度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標準》中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5364元計算20年為107280元,原告韓某的撫養(yǎng)費應根據(jù)上述標準計算至18周歲為5364元×8年=42912元。因韓日紅的被撫養(yǎng)人為數(shù)人,被撫養(yǎng)人生活費年賠償總額累計不超過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額即5364元,故二原告的被撫養(yǎng)人生活費應為107280元,重復計算部分不予支持。二原告未提交交通費票據(jù),但韓日紅在本次事故中死亡,其家屬為處理交通事故及韓日紅的喪葬事宜必然會花費一定的交通費,根據(jù)本案實際可酌情確定二原告的交通費1500元。二原告提交的村委會證明不足以證實其主張的誤工損失,但二原告的親屬在處理交通事故及韓日紅的喪葬事宜等過程中必然遭受誤工損失,依常規(guī)按3人計算,每人計算7天,共誤工21天,工資參照事故發(fā)生當年職工日平均工資標準計算,誤工費損失應計算為39542元÷12月÷21.75天×21天=3182元。二原告雖未委托相關評估部門對韓日紅駕駛的摩托車受損情況進行評估作價,但根據(jù)事故認定書和現(xiàn)場照片可證實該摩托車確實在事故中被損壞,本院根據(jù)實際酌情確定為2000元。韓日紅在本次事故當場死亡,他的去世使妻子靳某某中年喪夫,女兒韓某幼年喪父,且二原告均無勞動能力也無其它生活來源,該家庭因韓日紅的死亡遭受到巨大的損失,二原告從精神上遭受到巨大的痛苦,故二原告關于要求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請求依法應予支持,根據(jù)本案實際可酌情確定為30000元。綜上,二原告的損失可確定為醫(yī)療費5886.73元、死亡賠償金161620元、喪葬費19771元、被撫養(yǎng)人生活費107280、交通費1500元、誤工費3182元、精神損害撫慰金30000元、摩托車損失2000元,共計331239.73元。上述損失應由被告保險公司在交強險各分項限額內先行賠付死亡賠償金8000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30000元、醫(yī)療費5886.73元、摩托車損失2000元,共計117886.73元。除交強險賠償上述損失外,二原告的其它損失的賠償項目均屬商業(yè)第三者責任保險賠償范圍、損失總額未超過商業(yè)第三者責任保險賠償限額,故應由被告保險公司賠償70%即(331239.73元-117886.73元)×70%=149347.10元。二原告的其它損失因韓日紅在事故中承擔30%的責任而由二原告自己承擔。綜上,被告保險公司應賠償二原告共計117886.73元+149347.10元=267233.83元。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 ?、第十九條 ?、第二十二條 ?、第三十五條 ?、第四十八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 ?、第十九條 ?、第二十七條 ?、第二十八條 ?、第二十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在本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鹿泉支公司賠付原告靳某某、韓某醫(yī)療費、死亡賠償金、喪葬費、被撫養(yǎng)人生活費、交通費、誤工費、摩托車損失、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共計267233.83元。
二、駁回二原告的其它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書指定的期限履行給付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保全費220元、案件受理費5991元,共計6211元,由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鹿泉支公司負擔5000元,由被告石永杰負擔1211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上訴人在遞交上訴狀時應一并將上訴費和法院專遞費(法院專遞費按涉案當事人人數(shù)75元/人交納)交納到本院指定的帳戶(賬戶名稱:井陘縣人民法院;開戶行: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井陘縣威州鎮(zhèn)支行;賬號:91×××91;注明一審案號),上訴人在上訴期屆滿后七日內仍未預交上訴費和法院專遞費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判決生效后,按上述賬號和方式執(zhí)行。
本院認為,井陘縣公安交通警察大隊就本事故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本院應予以采信。根據(jù)本認定書認定,石某某負事故主要責任、韓日紅負事故次要責任。根據(jù)事故發(fā)生的經過和原因,石某某在事故中應負70%的責任,韓日紅應負30%的責任。被告石某某是在為被告石永杰提供勞務過程中至韓日紅死亡的,因此事故給二原告造成的損失應由接受勞務一方、車輛實際所有權人即被告石永杰承擔民事賠償責任,被告鹿泉市建材運銷中心雖是冀A×××××馳樂牌重型自卸貨車的登記車主,但并不實際享有該車的使用、經營、管理,依法不承擔因交通事故給他人造成損害的民事賠償責任。肇事車輛在被告保險公司投保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和300000元的不計免賠商業(yè)第三者責任保險,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的規(guī)定及保險合同的約定,二原告的損失應由被告保險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各分項限額內先行賠付,對超過交強險賠償限額的損失由被告保險公司按投保方在事故中的責任比例、在不計免賠商業(yè)[[7ee256948116407d952b75acf8ab1c50:76Article3Paragraph|第三者責任保險賠償限額300000元范圍內承擔給付70%賠償款]]的責任。二原告的損失中不屬于被告保險公司賠償范圍的部分,則應由被告石永杰承擔70%的民事賠償責任,其它損失由原告方自己承擔。
二原告主張的醫(yī)療費、死亡賠償金、喪葬費有相關證據(jù)證實,被告方認可,故該三項損失應按二原告主張的金額確定。原告靳某某雖未由相關部門作勞動能力鑒定,但根據(jù)殘疾證足以證實其屬嚴重智力殘疾人,沒有勞動能力,是韓日紅生前確需撫養(yǎng)的近親屬。原告韓某系未成年人,母親即本案原告靳某某無撫養(yǎng)能力,故原告韓某也是韓日紅生前確需撫養(yǎng)的近親屬。二原告要求被告方賠償被撫養(yǎng)人生活的主張依法應予支持。原告靳某某的撫養(yǎng)費應參照《河北省2013年度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標準》中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5364元計算20年為107280元,原告韓某的撫養(yǎng)費應根據(jù)上述標準計算至18周歲為5364元×8年=42912元。因韓日紅的被撫養(yǎng)人為數(shù)人,被撫養(yǎng)人生活費年賠償總額累計不超過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額即5364元,故二原告的被撫養(yǎng)人生活費應為107280元,重復計算部分不予支持。二原告未提交交通費票據(jù),但韓日紅在本次事故中死亡,其家屬為處理交通事故及韓日紅的喪葬事宜必然會花費一定的交通費,根據(jù)本案實際可酌情確定二原告的交通費1500元。二原告提交的村委會證明不足以證實其主張的誤工損失,但二原告的親屬在處理交通事故及韓日紅的喪葬事宜等過程中必然遭受誤工損失,依常規(guī)按3人計算,每人計算7天,共誤工21天,工資參照事故發(fā)生當年職工日平均工資標準計算,誤工費損失應計算為39542元÷12月÷21.75天×21天=3182元。二原告雖未委托相關評估部門對韓日紅駕駛的摩托車受損情況進行評估作價,但根據(jù)事故認定書和現(xiàn)場照片可證實該摩托車確實在事故中被損壞,本院根據(jù)實際酌情確定為2000元。韓日紅在本次事故當場死亡,他的去世使妻子靳某某中年喪夫,女兒韓某幼年喪父,且二原告均無勞動能力也無其它生活來源,該家庭因韓日紅的死亡遭受到巨大的損失,二原告從精神上遭受到巨大的痛苦,故二原告關于要求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請求依法應予支持,根據(jù)本案實際可酌情確定為30000元。綜上,二原告的損失可確定為醫(yī)療費5886.73元、死亡賠償金161620元、喪葬費19771元、被撫養(yǎng)人生活費107280、交通費1500元、誤工費3182元、精神損害撫慰金30000元、摩托車損失2000元,共計331239.73元。上述損失應由被告保險公司在交強險各分項限額內先行賠付死亡賠償金8000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30000元、醫(yī)療費5886.73元、摩托車損失2000元,共計117886.73元。除交強險賠償上述損失外,二原告的其它損失的賠償項目均屬商業(yè)第三者責任保險賠償范圍、損失總額未超過商業(yè)第三者責任保險賠償限額,故應由被告保險公司賠償70%即(331239.73元-117886.73元)×70%=149347.10元。二原告的其它損失因韓日紅在事故中承擔30%的責任而由二原告自己承擔。綜上,被告保險公司應賠償二原告共計117886.73元+149347.10元=267233.83元。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 ?、第十九條 ?、第二十二條 ?、第三十五條 ?、第四十八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 ?、第十九條 ?、第二十七條 ?、第二十八條 ?、第二十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在本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鹿泉支公司賠付原告靳某某、韓某醫(yī)療費、死亡賠償金、喪葬費、被撫養(yǎng)人生活費、交通費、誤工費、摩托車損失、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共計267233.83元。
二、駁回二原告的其它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書指定的期限履行給付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保全費220元、案件受理費5991元,共計6211元,由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鹿泉支公司負擔5000元,由被告石永杰負擔1211元。
審判長:李俊梅
審判員:陳喜良
審判員:甄曉霞
書記員:王云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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