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靳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灤平縣。委托訴訟代理人:陳闊成,河北灤峰律師事務所執(zhí)業(yè)律師。被告:萬中堂,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灤平縣。
原告靳某某與被告萬中堂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于2017年2月14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靳某某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陳闊成、被告萬中堂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原告靳某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要求被告賠償各種損失合計58321.16元;2.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2016年10月9日10時許,萬中堂未帶安全頭盔駕駛未定期進行安全技術檢驗的冀HR7W**號普通兩輪摩托于灤平縣金溝屯鎮(zhèn)灤河沿村路口由東向西起步行駛時,時遇由北向南橫過道路行人靳某某行走至此,將靳某某撞倒,造成靳某某受傷,被告依法應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原告受傷后在灤平縣中醫(yī)院住院治療,現(xiàn)已出院。對于原告的損失未能協(xié)商解決,故原告訴至法院,請法院依法支持。被告萬中堂辯稱,我不賠償,我沒有撞到原告,沒有責任。當時摩托車是停著的,我頭向南看著,等一回頭往前看,看見一個老太太在我摩托車前面坐著,然后我就下車去扶老太太。扶老太太的時候她說起不來,說過會再起來。聽她說起不來我就不想管了,這時候從大隊出來村主任鮑有柱,他讓我把原告送往醫(yī)院去,最后我和村主任把老太太送到醫(yī)院的,鮑有柱沒有去醫(yī)院,我去了。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及爭議焦點依法提交了證據(jù),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jù)交換和質證,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jù),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對有爭議的證據(jù)和事實,本院認定如下:1.2016年10月9日10時許,萬中堂未帶安全頭盔駕駛未定期進行安全技術檢驗的冀HR7W**號普通兩輪摩托在灤平縣金溝屯鎮(zhèn)灤河沿村路口由東向西起步行駛時,將由北向南橫過道路的行人靳某某撞倒,造成靳某某受傷的交通事故。根據(jù)原、被告雙方的陳述、灤平縣公安交通警察大隊對原、被告的詢問筆錄和原告靳某某提交的視頻材料證實,被告萬中堂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條第一款、第五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十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未帶安全頭盔駕駛未定期進行安全技術檢驗的機動車上路未安全、謹慎駕駛,其行為是造成此事故的主要原因,原告靳某某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條的規(guī)定,在沒有交通信號的道路上,未在確保安全的原則下通行,其行為是造成此事故的次要原因,原告靳某某負事故次要責任,被告萬中堂負事故主要責任。被告萬中堂主張沒有撞倒原告,但沒有提交證據(jù)證實自己的觀點,因此不予支持。2.事故發(fā)生后,被告萬中堂為原告靳某某交付住院押金1000.00元。3.對原告主張的各項損失:醫(yī)療費46341.16元,根據(jù)灤平縣中醫(yī)院出具的住院病案、醫(yī)療費收費票據(jù)和用藥清單,予以認定;誤工費,事故發(fā)生時,原告已經不具備從事相應勞動的能力,原告也沒有證據(jù)證實產生了誤工費,因此不予認定;護理費3700.00元,根據(jù)原告的住院時間和當?shù)刈o理標準,予以認定;住院伙食補助費,當?shù)貥藴适亲≡浩陂g每天50.00元,認定為1850.00元;營養(yǎng)費,沒有加強營養(yǎng)的醫(yī)囑,不予認定;交通費,根據(jù)原告的住院時間、地點,酌情認定為200.00元。以上合計52091.16元。本院認為,被告萬中堂駕駛冀HR7W**號普通兩輪摩托車違反道路安全法規(guī),與行人原告靳某某發(fā)生碰撞,造成靳某某受傷,此事故萬中堂負主要責任,故萬中堂應對原告的損失承擔70%的賠償責任。被告萬中堂作為冀HR7W**號普通兩輪摩托車的所有人,沒有依法投保交強險,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三條的規(guī)定,被告萬中堂應首先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賠償原告靳某某的損失,超出交強險賠償限額的部分,由被告萬中堂承擔70%的責任。事故發(fā)生后,被告萬中堂為原告靳某某支付的住院押金1000.00元可在執(zhí)行時扣減。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十二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九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由被告萬中堂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限額范圍內賠償原告靳某某醫(yī)療費10000.00元、護理費3700.00元、交通費200.00元等,合計13900.00元二、由被告萬中堂賠償原告靳某某醫(yī)療費36341.16元、住院伙食補助費1850.00元,合計38191.16元的70%,即26733.81元;以上兩項合計40633.81元,扣除被告萬中堂已經為原告靳某某支付的住院押金1000.00元,被告萬中堂應再向原告靳某某支付39633.81元。上述款項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付清。三、駁回原告靳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的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本案受理費1250.00元,減半收取625.00元,由被告萬中堂負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或者代表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承德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劉芝蘋
書記員:沈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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