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靳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邢臺縣。
委托代理人:霍艷麗,邢臺縣邢州法律服務(wù)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任俊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邢臺市橋西區(qū)。
委托代理人:何美林,河北法眾律師事務(wù)所律師,代理權(quán)限為特別授權(quán)。
被告:逯某來,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邢臺縣。
被告:馬聚敏,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邢臺縣。
被告:劉江平,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邢臺縣。
原告靳某某訴被告任俊某、逯某來、馬聚敏、劉江平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12日立案。原告靳某某于2018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的申請符合法律規(guī)定。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zhǔn)許原告靳某某撤訴。
案件受理費1,600元減半收取800元,由原告靳某某負擔(dān)。
審判員 王鵬
書記員: 李玉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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