靳某
于某
原告靳某,農(nóng)民。
被告于某,農(nóng)民。
原告靳某與被告于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被告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根據(jù)借款合同的有關規(guī)定以及原、被告雙方的約定,被告理應按期歸還原告的借款本金及利息,同時被告給原告出具的欠條亦證實了欠款事實及數(shù)目,故原告訴求追要本金100000元,證據(jù)充分,應予支持。關于借款利息,本院酌情支持從2013年4月10日起計算至2014年12月30日止,計款31000元。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條 ?、第二百零六條 ?、第二百一十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于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給付原告靳某借款本金100000元以及利息31000元,總計131000元。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460元,由被告于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交納上訴案件受理費,上訴于河北省張家口市中級人民法院。如在上訴期滿后七日內(nèi)未交納上訴案件受理費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本院認為,根據(jù)借款合同的有關規(guī)定以及原、被告雙方的約定,被告理應按期歸還原告的借款本金及利息,同時被告給原告出具的欠條亦證實了欠款事實及數(shù)目,故原告訴求追要本金100000元,證據(jù)充分,應予支持。關于借款利息,本院酌情支持從2013年4月10日起計算至2014年12月30日止,計款31000元。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條 ?、第二百零六條 ?、第二百一十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于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給付原告靳某借款本金100000元以及利息31000元,總計131000元。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460元,由被告于某負擔。
審判長:陳利娟
書記員:趙旭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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