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靳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廣平縣。
被告:靳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廣平縣。
原告靳某某與被告靳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3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靳某某、被告靳某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靳某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依法判令被告償還借款20000元及利息;2.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事實和理由:被告在2016年底找原告說有事急用20000元,原告如數(shù)借給被告現(xiàn)金20000元,后被告一直未歸還,原告找被告要錢時,于2017年4月11日給出具借款證明一份,經(jīng)原告多次催要,被告總是推脫不還,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quán)益,特訴至廣平縣人民法院。
靳某某辯稱,原告訴稱的兩萬塊錢屬實,但中間還過1000元,當時沒有約定利息。
本院經(jīng)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6年底,被告靳某某從原告處借款20000元,2017年被告償還原告1000元。之后被告未歸還,當原告找被告要錢時,于2017年4月11日被告給原告出具借款證明一份,后經(jīng)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未付。以上事實,有原、被告陳述、欠條原件1份1頁在卷為憑。
本院認為,被告欠原告款,事實清楚,證據(jù)充分,被告理應(yīng)償付原告。因原、被告之間未約定利息,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的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六條、第一百零八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靳某某待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償付原告靳某某19000元。
案件受理費300元,減半收取計150元,由被告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邯鄲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王欽
書記員: 申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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