靳某某
李某
張偉(河北明宇律師事務所)
張某
陳某
安盛天平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
刑春利
安盛天平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
原告:靳某某。
原告:李某。
二
原告
委托代理人:張偉,河北明宇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張某,農民。
被告:陳某,農民。
被告:安盛天平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住所地:石家莊橋東區(qū)中山路166號如意商業(yè)大廈5層。
負責人:柳藝云,任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刑春利,該公司職員。
被告:安盛天平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衡水市桃城區(qū)前進南大街468號。
負責人:張劍,任該公司經理。
委托代理人:刑春利,該公司職員。
原告靳某某、李某與被告張某、陳某、安盛天平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以下簡稱河北保險)、安盛天平財產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以下簡稱衡水保險)因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向本院提起訴訟。本院于2015年4月10日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王強適用簡易程序獨任審判,于2015年6月11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原告靳某某、李某的委托代理人張偉、被告保險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邢春利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張某、陳某經本院傳票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本案依法缺席審理,現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侵害他人造成人身、財產損害的,應當賠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之規(guī)定,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超過責任限額的部分,機動車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本案中的二原告的各項損失首先應在被告河北保險的交強險限額內賠償。超出的部分,因被告張某承擔事故的同等責任,故被告衡水保險在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限額內按50%賠償。關于原告靳某某的誤工費,可參照河北省上年度制造業(yè)標準計算;誤工時間,參照原告靳某某的住院病歷,以住院時間加15天為宜。關于原告交通費的主張,因未提交相應的證據,不予支持。綜上,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相關規(guī)定計算,二原告的損失數額確定如下:醫(yī)藥費1849.3元、住院伙食補助費300元、誤工費1980元(110元/天×18天)、護理費234元(78元/天×3天)、車損35999.5元(2000元+(69999元-2000元)÷2】、鑒定費1050元。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 ?、第十九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九條 ?、第二十條 ?、第二十一條 ?、第二十二條 ?、第二十三條 ?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安盛天平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賠償原告靳某某醫(yī)藥費1849.3元、住院伙食補助費300元、誤工費1980元、護理費234元,以上共計4363.3元;賠償原告李某車損2000元、鑒定費1050元,以上共計3050元;
二、被告安盛天平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在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限額內賠償原告李某車損33999.5元;
三、駁回原告靳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以上第一、二項于判決生效后五日內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的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300元減半收取150元,由被告張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衡水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院認為:侵害他人造成人身、財產損害的,應當賠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之規(guī)定,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超過責任限額的部分,機動車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本案中的二原告的各項損失首先應在被告河北保險的交強險限額內賠償。超出的部分,因被告張某承擔事故的同等責任,故被告衡水保險在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限額內按50%賠償。關于原告靳某某的誤工費,可參照河北省上年度制造業(yè)標準計算;誤工時間,參照原告靳某某的住院病歷,以住院時間加15天為宜。關于原告交通費的主張,因未提交相應的證據,不予支持。綜上,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相關規(guī)定計算,二原告的損失數額確定如下:醫(yī)藥費1849.3元、住院伙食補助費300元、誤工費1980元(110元/天×18天)、護理費234元(78元/天×3天)、車損35999.5元(2000元+(69999元-2000元)÷2】、鑒定費1050元。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 ?、第十九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九條 ?、第二十條 ?、第二十一條 ?、第二十二條 ?、第二十三條 ?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安盛天平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賠償原告靳某某醫(yī)藥費1849.3元、住院伙食補助費300元、誤工費1980元、護理費234元,以上共計4363.3元;賠償原告李某車損2000元、鑒定費1050元,以上共計3050元;
二、被告安盛天平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在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限額內賠償原告李某車損33999.5元;
三、駁回原告靳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以上第一、二項于判決生效后五日內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的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300元減半收取150元,由被告張某負擔。
審判長:王強
書記員:逯天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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