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韓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現(xiàn)住鹽山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陳桂杰,河北興鹽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馬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現(xiàn)住鹽山縣。
被告:馬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現(xiàn)住北京市昌平區(qū)。
被告:珠峰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門頭溝區(qū)雙峪路35號院2號樓8層901、930、931、932、933、935室。
負責人:鄧毓,副總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閆文慧,河北傲宇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大超,河北傲宇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韓某與被告馬某某、馬某某、珠峰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以下簡稱珠峰財保北京分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1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韓某及委托訴訟代理人陳桂杰、被告馬某某、被告珠峰財保北京分公司之委托訴訟代理人閆文慧到庭參加訴訟,被告馬某某經(jīng)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原告韓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依法判決被告賠償原告醫(yī)療費1020元、拖車費1000元、車損30967元、鑒定費1550元、拆解費2000元、誤工費3500元、交通費500元,共計40537元,由被告珠峰財保北京分公司在保險范圍內(nèi)優(yōu)先賠付,不足部分由被告馬某某、馬某某承擔。2.訴訟費等一切費用由被告承擔。事實及理由:2018年1月22日馬某某無證駕駛京Q×××××輕型貨車沿常金至反劉公路行駛至路段時,與韓某駕駛的冀J×××××號小型轎車相撞,造成兩車損壞,韓某受傷的交通事故。事故發(fā)生后馬某某逃逸,韓某在鹽山縣人民醫(yī)院門診治療,被診斷為閉合性腦部外傷、頸部腹部軟組織傷等,醫(yī)囑休息一個月,支付醫(yī)療費計1020元。此事故經(jīng)鹽山縣公安交通警察大隊作出鹽公交認字[2018]第00003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馬某某負事故全部責任,韓某無責任。京Q×××××輕型貨車登記車主為馬某某,該車在珠峰財保公司北京分公司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強制責任保險、商業(yè)綜合保險組合保險一份,保險期間為2017年9月1日至2018年8月31日。韓某所有的冀J×××××號小型轎車經(jīng)信德保險公估有限公司作出公估編號[SHGR20180115]號公估報告書評定車損金額為30967元,支付公估費1550元、拆解費2000元、拖車費1000元。因賠償未果,韓某于2018年3月1日向本院提起訴訟。
另查明,京Q×××××輕型貨車登記車主為馬某某。韓某發(fā)生事故時系河北滄海核裝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職工,事故前三個月平均工資為3587.89元。
對以上事實,韓某提供了:1、用工單位營業(yè)執(zhí)照、勞動合同、工資發(fā)放明細、工資表及誤工證明;2、身份證復印件、行車證、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鹽山縣人民醫(yī)院門診病歷、診斷證明、醫(yī)藥費單據(jù);3、鹽公交認字[2018]第00003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編號[SHGR20180115]號公估報告書、公估費、拆解費、拖車費票據(jù)等證據(jù)證實。
被告馬某某承認韓某在本案中所主張的事實,但認為,韓某主張的車損、誤工費過高,其他損失同意賠償。同時辯稱京Q×××××輕型貨車系自己以馬某某名義購買,馬某某不知道馬某某駕駛京Q×××××輕型貨車沒有駕駛證的事實。馬某某對此未能提供證據(jù)證實。
被告珠峰財保公司北京分公司辯稱,對本案事實及事故認定無異議,但認為:1、韓某因事故未造成2月份誤工,不應賠償誤工費;2、公估的車損過高;3、屬交強險賠償部分應由馬某某承擔;4、馬某某無證駕駛京Q×××××被保險車輛發(fā)生交通事故后逃逸,其行為屬法律行政法規(guī)禁止性行為,且保險人已經(jīng)對存在該行為不承擔責任的免責條款已經(jīng)盡到提示與說明義務,根據(jù)保險合同約定的免責條款及保險法、保險法司法解釋的規(guī)定,保險人不承擔商業(yè)三者險賠償責任,并提供了馬某某對京Q×××××輕型貨車于保險人處投保時,保險人與馬某某對免責條款的提示及說明,馬某某并簽字的保險單證實。
本院認為,馬某某無證駕駛京Q×××××輕型貨車與韓某駕駛的冀J×××××號小型轎車相撞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韓某人身損害與車輛損失,且負事故的全部責任,故馬某某應對韓某的各項損失負全部賠償責任。韓某因此事故造成的損失為:1、醫(yī)療費1020元、拖車費1000元、公估費1550元、拆解費2000元,雙方無異議,應予認定;2、車輛損失30967元,二被告雖辯稱過高,但未提供公估過高的證據(jù),故該損失予以認定;3、韓某因此事故造成誤工損失有其用人單位的證明且相關(guān)證據(jù)來源合法、客觀真實,結(jié)合以上證據(jù)與韓某的診斷證明及傷情,其誤工期限應以扣除春節(jié)假期后的剩余期限計算為2870.31元(24日X3587.89元/30日)。3、交通費結(jié)合其治療情況酌定200元;以上共計39607.31元。因京Q×××××輕型貨車在珠峰財保北京分公司投保交強險與商業(yè)三者險,且在保險期間內(nèi),故珠峰財保北京分公司應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nèi)賠償韓某醫(yī)療費1020元、誤工費2870.31元、交通費200元、車輛損失2000元,計6090.31元。剩余損失33517元,因馬某某無證駕駛被保險車輛且發(fā)生交通事故后逃逸,屬違反交通管理法規(guī)的違法行為,且在被保險車輛投保時保險人珠峰財保北京分公司對投保人馬某某就存在該行為的免責條款進行了提示,馬某某并在該條款處簽字,依據(jù)保險法及相關(guān)司法解釋的規(guī)定,應認定保險人已盡到了提示與說明義務。免責條款具有法律效力,故珠峰財保北京分公司不應在商業(yè)三者險內(nèi)承擔賠償責任。該部分的賠償責任仍由馬某某承擔。同時馬某某駕駛的京Q×××××輕型貨車所有人為馬某某,馬某某將車輛交由馬某某駕駛時對馬某某無駕駛資格未盡到審查義務,對交通事故的發(fā)生具有過錯,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本院根據(jù)其過錯與損害后果的原因力程度,酌定其承擔40%,即承擔賠償原告韓某剩余損失33517元的40%為13406.8元。另剩余損失33517元的60%即20110.2元,由馬某某承擔。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quán)責任法》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七條、《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四條、第十一條、第十三條,《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二)項、第十六條、第十八條第(一)項,《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珠峰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nèi)賠償原告韓某醫(yī)療費1020元、誤工費2870.31元、交通費200元、車輛損失2000元,計6090.31元;
二、被告馬某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賠償原告韓某損失20110.2元;
三、被告馬某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賠償原告韓某損失13406.8元;
四、駁回原告韓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813.0元,減半收取計406.5元,由被告馬某某負擔244元、馬某某負擔162.5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滄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張鳳榮
書記員: 韓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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