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韓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個體。
委托代理人張曉玲,女,黑龍江鴻君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立案、一審參加訴訟、參加調解、提供證據(jù)、承認、變更、放棄訴訟請求、代收、代簽法律文書。
被告黑龍江程盟房地產(chǎn)開發(fā)有限公司,地址:同江市東都新城物業(yè)辦公室。
法定代表人程光毅,該公司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李長江,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公司職員。代理權限:代為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提起反訴、上訴,代簽代收法律文書。
委托代理人曲謙,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公司職員。代理權限:代為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提起反訴、上訴,代簽代收法律文書。
原告韓某某訴被告黑龍江程盟房地產(chǎn)開發(fā)有限公司商品房銷售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4日立案受理。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韓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張曉玲,被告黑龍江程盟房地產(chǎn)開發(fā)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李長江、曲謙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原、被告簽訂的《商服樓訂購合同書》符合《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十六的規(guī)定的主要內容,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的規(guī)定,原、被告簽訂的《商服樓訂購合同書》應當認定為商品房買賣合同。原、被告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義務,實現(xiàn)權利。本案原告在2009年8月8日交付房款,合同約定該樓房交付時間為2010年7月1日,至原告訴訟時止已經(jīng)逾期近七年,合同指向的樓房至今還沒有建成交付使用,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xiàn),原告請求解除合同,返還已付樓款并承擔違約責任的訴訟請求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關于解除合同、承擔違約責任的相關規(guī)定,該訴訟請求應當支持。原告放棄合同約定的月利率3分計算標準,主張按月利率2分計算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該主張應予支持。被告為支持其抗辯理由成立的證據(jù)不充分,不能足以證明其抗辯主張,本院對被告的抗辯主張不予支持。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九十四條、一百零八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解除原告韓某某與北京中天宏瑞同江分公司簽訂了《商服樓訂購合同書》
二、被告黑龍江程盟房地產(chǎn)開發(fā)有限公司于判決生效后三日內返還原告韓某某購房款1000000萬元、利息1600000萬元【1000000元×2%×80個月(2009年8月8日至2016年4月8日】。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7600元減半收取13800元由被告黑龍江程盟房地產(chǎn)開發(fā)有限公司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佳木斯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簭埼臐?/p>
書記員:: 張 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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