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韓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蒙古族,哈爾濱市電業(yè)局工人,住哈爾濱市道里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黃敬信,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哈爾濱市車輛廠工人,住哈爾濱市道里區(qū)。
被告:黑龍江銀海房屋開發(fā)有限公司,住所地哈爾濱市道里區(qū)花圃街23號-1-4層。
法定代表人:王之江,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長宇,黑龍江恒金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韓某與被告黑龍江銀海房屋開發(f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銀海公司)房屋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1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韓某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黃敬信,被告銀海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王長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韓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銀海公司支付逾期辦理權屬證書違約金3280.50元及違約金利息98.40元。事實和理由:2011年6月11日,韓某與銀海公司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購買銀海公司位于哈爾濱市××康安路房屋一套。銀海公司于2011年12月30日向韓某交付房屋。商品房買賣合同第十五條約定,出賣人應當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720日內,持辦理權屬登記需由出賣人提供的資料到產權登記機關備案,如因出賣人責任,買受人不能在規(guī)定的期限內取得房地產權屬證書的,買受人不退房,出賣人按已付房款的0.5%向買受人支付違約金。在韓某及廣大業(yè)主的反復催促下,銀海公司于2016年8月24日辦理房屋所有權證。此時距合同約定的期限已逾期900天。韓某曾向銀海公司主張過違約金。
銀海公司辯稱:出賣人主要義務是將質量合格的房產交付買受人,辦理房屋權屬變更手續(xù)是附隨義務。銀海公司沒有行政職能,不是辦證單位,辦證過程中只是負責提供符合條件的備案材料,由房地產登記部門進行辦證。買受人貸款購房的,在買受人未辦理抵押登記時,銀行需扣押銀海公司10%的保證金,如果買受人逾期未還貸款,銀行則直接扣除保證金,故銀海公司不辦理房產證并不會對銀海公司產生任何有利后果。買受人的房產證未能在約定期限內取得,直接原因是恒祥城小區(qū)二期部分業(yè)主認為樓層高度影響采光,要求調整規(guī)劃并一直信訪。政府為了穩(wěn)定,要求銀海公司調整規(guī)劃,銀海公司調整規(guī)劃的審批手續(xù)由于政府拖延一直未能辦理?,F恒祥城二期已具備了辦理產權證的條件。因此,買受人認為銀海公司拖延不辦理產權證不符合事實,銀海公司未能及時履行辦理產權證備案手續(xù),既是部分業(yè)主信訪調整規(guī)劃導致的,也是政府相關職能部門效率低下造成的,與銀海公司無關。買受人2011年進戶,按照出賣人應當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720日內備案的約定,訴訟時效期間于2015年屆滿,買受人2017年起訴,已經超過訴訟時效期間,故應駁回其訴訟請求。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對當事人提供的證據,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
根據當事人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2011年,韓某與銀海公司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購買銀海公司開發(fā)建設的哈爾濱市××康安路2號8棟2單元2層201號房屋,房屋價款656800元。合同第十五條約定,出賣人應當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720日內,持辦理權屬登記需由出賣人提供的資料到產權登記機關備案。如因出賣人的責任,買受人不能在規(guī)定期限內取得房地產權屬證書的,雙方同意按買受人不退房,出賣人按已付房價款的0.5%向買受人支付違約金。韓某于2012年1月進戶。銀海公司未按合同約定的期限在房屋交付使用后720日內持辦理權屬登記需由出賣人提供的資料到產權登記機關進行備案。經小區(qū)業(yè)主集體催辦,銀海公司書面承諾于2014年12月30日前辦理房地產權屬證書。
本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五條規(guī)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北景纲I賣雙方在合同第十五條中約定,出賣人應當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720日內,持辦理權屬登記需由出賣人提供的資料到產權登記機關備案。故買受人向出賣人主張未在規(guī)定期限內取得房地產權屬證書違約責任的,應于房屋交付使用后720日屆滿的次日起二年之內向人民法院提出保護民事權利請求。《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四十條規(guī)定,“訴訟時效因提起訴訟、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北景钢?,銀海公司經買受人催辦后做出于2014年12月30日前協(xié)助買受人辦理房屋權屬證書的書面承諾,該承諾構成訴訟時效中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為2014年12月31日至2016年12月30日。韓某于2017年2月21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銀海公司提出本案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的抗辯,韓某未提供2014年12月31日至2016年12月30日期間產生訴訟時效中止、中斷或延長的證據。據此,銀海公司的抗辯理由成立,韓某的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綜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第二百一十九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韓某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50元,由韓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黑龍江省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 長員 雷 審 判 員 李 瑛 人民陪審員 楊婷玉
書記員:張鑫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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