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原審被告)韓某。
委托代理人韓風,河北德律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胡某某。
委托代理人王瑞林。
委托代理人王瑞軍。
上訴人韓某因地下設施損害責任糾紛一案,不服河北省隆化縣人民法院(2015)隆民初字第2609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原審法院經(jīng)審理查明認定的事實:2015年年初,被告承包隆化縣張三營鎮(zhèn)雙興村三組的黃臺地種土豆,在承包地北側(cè)有水井一口。2015年8月7日上午,原告在被告所承包的土地北割草,在原告用推車運草回家的過程中,掉入雜草遮擋的水井中,造成左肩胛骨骨折,全身皮膚多處損傷。原告先后在隆化縣張三營中心衛(wèi)生院和隆化縣中醫(yī)院進行治療,共支付醫(yī)療費3569元。
原審法院認為,窖井等地下設施造成他人損害的,管理人不能證明盡到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本案涉訴的水井,在被告的承包地范圍內(nèi),被告具有管理職責,屬于管理權人。被告疏于管理未盡到安全注意義務,原告掉入水井之中受傷,被告應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原告主張醫(yī)療費3569元,被告沒有異議,予以確認。原告主張誤工費,被告認為過高,參照公安部《人身損害受傷人員誤工損失日評定準則》,根據(jù)原告?zhèn)?,誤工天數(shù)酌定90天,誤工費按100元/天計算,誤工費為9000元。原告未住院治療亦未提供需要護理的證據(jù),故原告要求支付護理費的請求,不予支持。原告主張交通費300元,考慮原告自8月7日至9月7日期間,多次去醫(yī)院治療的情況,原告主張的交通費數(shù)額并不過高,予以確認。原告主張的營養(yǎng)費、精神撫慰金沒有事實依據(jù),不予支持。綜上,原告的經(jīng)濟損失確定為12869元。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第九十一條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韓某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賠償原告胡某某醫(yī)療費3569元、誤工費9000元、交通費300元,合計人民幣12869元。
二、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院經(jīng)審理查明認定的事實與原審法院經(jīng)審理查明認定的事實基本一致。
本院認為,被上訴人在上訴人承包的地邊割草,不慎掉入上訴人承包地內(nèi)的水井,被致傷,這一事實有當事人陳述,出庭的證人證言,張三營鎮(zhèn)雙興村委會出具的書面證明,醫(yī)療費收據(jù),病歷等相關證據(jù)佐證,且以上證據(jù)可以形成證據(jù)鏈條,證明這一事實。由于上訴人對其管理的水井疏于管理,造成被上訴人被致傷,上訴人應承擔被上訴人的損失。依據(jù)被上訴人的傷情及費用支出情況,原審法院酌情認定了被上訴人的經(jīng)濟損失,并無不當。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一)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500.00元,由上訴人韓某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李慧娟審判員張廣全代理審判員張偉
書記員:閆 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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