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韓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戶籍地黑龍江省。
委托訴訟代理人:唐泠,上海邑鼎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夏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上海市寶山區(qū)。
原告韓某某訴被告夏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9日立案,依法適用簡易程序。經審查,本案涉嫌案外人滕海東等利用在上某某簽訂借款合同進行詐騙。本院認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審理經濟糾紛案件中涉及經濟犯罪嫌疑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十一條規(guī)定,人民法院作為經濟糾紛受理的案件,經審理認為不屬于經濟案件而有經濟犯罪嫌疑的,應當裁定駁回起訴,將有關材料移送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F本院有理由認為本案糾紛涉嫌刑事犯罪,應當由公安機關先行處理。若經有關部門認定不構成犯罪的,當事人可另行主張權利。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審理經濟糾紛案件中涉及經濟犯罪嫌疑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十一條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駁回原告韓某某的起訴。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劉??鑫
書記員:張俊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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