韓某
曲平(黑龍江佳華律師事務所)
齊齊哈爾黎某氣體有限公司
平安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齊齊哈爾分公司
原告:韓某。
委托訴訟代理人:曲平,黑龍江佳華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齊齊哈爾黎某氣體有限公司,住所地齊齊哈爾市富拉爾基區(qū)重機廠西街集體總公司院內。
法定代表人姜輝,該公司總經理。
被告平安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齊齊哈爾分公司,住所地齊齊哈爾市建華區(qū)卜奎大街79號。
原告韓某與齊齊哈爾黎某氣體有限公司、被告平安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齊齊哈爾分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本案,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韓某訴稱,2015年10月14日,原告在齊齊哈爾市龍沙區(qū)新立街603號北方氣體有限公司院內裝卸貨物,曹佳柱駕駛齊齊哈爾黎某氣體有限公司所有的黑B12057號躍進牌中型貨車造成將原告撞傷的事故。
齊齊哈爾市公安局龍沙交警大隊2015年10月28日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曹佳柱負全責,原告無事故責任。
事故造成原告五級傷殘、八級傷殘、十級傷殘,現(xiàn)已治療終結,原告起訴至法院要求被告賠償974,058.00元。
本院認為,原告韓某與被告齊齊哈爾黎某氣體有限公司、被告平安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齊齊哈爾分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經調查車輛投保公司并非被告中國平安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齊齊哈爾中心支公司,現(xiàn)原告不能提供保險公司信息,且原告申請另行主張權利,本案無明確的被告,不符合起訴的條件。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 ?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駁回原告韓某的起訴。
案件受理費13,540.00元,退還給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齊齊哈爾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院認為,原告韓某與被告齊齊哈爾黎某氣體有限公司、被告平安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齊齊哈爾分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經調查車輛投保公司并非被告中國平安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齊齊哈爾中心支公司,現(xiàn)原告不能提供保險公司信息,且原告申請另行主張權利,本案無明確的被告,不符合起訴的條件。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 ?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駁回原告韓某的起訴。
案件受理費13,540.00元,退還給原告。
審判長:辛麟
審判員:楊永龍
審判員:趙丹陽
書記員:范星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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