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韓建新,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平山縣農民,住本村。
委托代理人:任成會,河北英匯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韓牛牛,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平山縣農民,住本村。
被告:郭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平山縣農民,住本村。
委托代理人:韓三中(韓牛牛之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平山縣農民,住本村。
委托代理人:韓美成(韓牛牛侄兒),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平山縣農民,住本村。
原告韓建新訴被告韓牛牛、郭某某身體權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李建社獨任審理,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原告代理人及被告代理人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二被告系夫妻關系,2015年6月17日8時許,原、被告因故發(fā)生糾紛雙方互毆,郭某某用鐵鋤頭將韓建新頭部打傷(右頂部5.0cm斜形創(chuàng)口、深達皮下、皮某、愈后瘢痕長3.5cm),韓建新的傷情被鑒定為輕微傷。原告先后到平山縣××醫(yī)院及蘇家莊鄉(xiāng)衛(wèi)生院進行治療,6月17日在中山醫(yī)院治療醫(yī)療費47.7元,6月18日-6月24日在蘇家莊鄉(xiāng)衛(wèi)生院門診輸液(點滴抗生素)治療醫(yī)療費280.59元,共計328.29元,法醫(yī)鑒定費400元。平山縣公安局對被告郭某某作出平山縣公安局平公(蘇)行罰決字[2016]0121號行政處罰決定書。
以上事實有平山縣公安局行政處罰決定書及原告提供的票據、醫(yī)院出具的相關證明等證據在卷佐證。
本院認為,被告郭某某將原告致傷有平山縣公安局行政處罰決定書予以證實,應予認定。原告的傷是在原告與二被告互毆的過程中形成的,二被告應當承擔連帶責任。。原告受傷后到中山醫(yī)院治療,縫合后回蘇家莊鄉(xiāng)衛(wèi)生院門診治療點滴抗生素,有醫(yī)療單據和衛(wèi)生院證明應當認定。參照公安部《人身損害賠償受傷人員誤工損失日評定準則》第四條第二款第一項的規(guī)定,應認定誤工三十日,日工資按農林牧副漁行業(yè)日工資60.2元計算,誤工費共計1807元;伙食補助費和營養(yǎng)費酌定500元,護理費酌定200元,交通費酌定200元,醫(yī)療費328.29元,法醫(yī)鑒定費400元,各項損失共計3435.29元。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三條、第六條、第八條、第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郭某某、韓牛牛在判決生效后10日內,賠償原告韓建新損失3435.29元;
二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5元,由被告郭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李建社
書記員:何艷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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