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房屋建筑安裝工程有限公司
徐利民(河北徐利民律師事務(wù)所)
河北徐利民律師事務(wù)所(河北徐利民律師事務(wù)所)
韓某某
李天忠
云海軍(河北燕南律師事務(wù)所)
董某某
張金權(quán)(河北耕濤律師事務(wù)所)
上訴人(原審被告):唐山市房屋建筑安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北區(qū)北新西道南側(cè)光明路西側(cè)北新道82號。
法定代表人:馮德文,該公司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徐利民,河北徐利民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崔東雙,河北徐利民律師事務(wù)所實習(xí)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韓某某,無業(yè)。
委托代理人:李天忠,無業(yè)。
委托代理人:云海軍,河北燕南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董某某,無業(yè)。
委托代理人:張金權(quán),河北耕濤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上訴人唐山市房屋建筑安裝工程有限公司因租賃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河北省唐山市豐南區(qū)人民法院(2014)豐民初字第1125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本院二審查明:2007年上訴人唐山市房屋建筑安裝工程有限公司承建了陳家屯平改0201車庫、0202住宅工程,并由上訴人公司職工董某某對該工程進行內(nèi)部承包,董某某為該工程項目部負責人。董福豐是上訴人公司職工,系董某某的父親。本院二審查明的事實與一審法院查明的事實相一致。
本院認為,2007年上訴人唐山市房屋建筑安裝工程有限公司承建了陳家屯平改0201車庫、0202住宅工程。董福豐系上訴人公司職工,其以上訴人名義與被上訴人韓某某簽訂《建筑模板租賃合同》及合同附件一、二的行為,構(gòu)成表見代理,其行為后果應(yīng)由上訴人承擔。被上訴人董某某是上訴人公司職工,也是陳家屯平改0201車庫、0202住宅工程的項目負責人,其為被上訴人韓某某出具欠條的行為屬職務(wù)行為,其行為后果應(yīng)由上訴人承擔。故一審法院判決上訴人承擔給付韓某某租賃費及返還租賃物的責任并無不妥,上訴人上訴主張應(yīng)由被上訴人董某某與上訴人承擔連帶責任的上訴理據(jù)不足,本院不予支持。被上訴人韓某某在一審訴訟中提交的欠條上寫明“欠:模板120.70平米,角模46.60米,陽角3.6平米,扣件7974個,卡勾12644個,鋼管-40米”?!扒贰弊謶?yīng)理解為“拖欠”、“未還”之意,即上述租賃物仍由上訴人繼續(xù)租賃,故韓某某的訴訟請求未超過訴訟時效,上訴人上訴主張本案已超過訴訟時效的上訴理據(jù)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 ?第一款 ?第(一)項 ?“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的,以判決、裁定方式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裁定”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9200元,由上訴人唐山市房屋建筑安裝工程有限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本院認為,2007年上訴人唐山市房屋建筑安裝工程有限公司承建了陳家屯平改0201車庫、0202住宅工程。董福豐系上訴人公司職工,其以上訴人名義與被上訴人韓某某簽訂《建筑模板租賃合同》及合同附件一、二的行為,構(gòu)成表見代理,其行為后果應(yīng)由上訴人承擔。被上訴人董某某是上訴人公司職工,也是陳家屯平改0201車庫、0202住宅工程的項目負責人,其為被上訴人韓某某出具欠條的行為屬職務(wù)行為,其行為后果應(yīng)由上訴人承擔。故一審法院判決上訴人承擔給付韓某某租賃費及返還租賃物的責任并無不妥,上訴人上訴主張應(yīng)由被上訴人董某某與上訴人承擔連帶責任的上訴理據(jù)不足,本院不予支持。被上訴人韓某某在一審訴訟中提交的欠條上寫明“欠:模板120.70平米,角模46.60米,陽角3.6平米,扣件7974個,卡勾12644個,鋼管-40米”?!扒贰弊謶?yīng)理解為“拖欠”、“未還”之意,即上述租賃物仍由上訴人繼續(xù)租賃,故韓某某的訴訟請求未超過訴訟時效,上訴人上訴主張本案已超過訴訟時效的上訴理據(jù)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 ?第一款 ?第(一)項 ?“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的,以判決、裁定方式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裁定”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9200元,由上訴人唐山市房屋建筑安裝工程有限公司負擔。
審判長:姚春濤
審判員:李建波
審判員:王國聚
書記員:董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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