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平安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十堰中心支公司
曾憲福(湖北同聯(lián)律師事務所)
韓某某
曾某某
曾桂有
周玲
共同委托代理人吳忠軍
上訴人(原審被告)中國平安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十堰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十堰市人民中路58號。
負責人蔣治文,該公司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曾憲福,湖北同聯(lián)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一般代理。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韓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湖北省鄖縣,漢族,無業(yè)。系受害人曾海靜之妻。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曾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湖北省鄖縣,漢族,系受害人曾海靜之女。
法定代理人韓志惠,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無業(yè)。系曾某某之母。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曾桂有,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湖北省鄖縣人,漢族,無業(yè)。系受害人曾海靜之父。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周玲,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湖北省鄖縣,漢族,無業(yè)。系受害人曾海靜之母。
上列四
被上訴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吳忠軍,湖北薈才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特別授權,即代為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進行和解、代收法律文書等。
上訴人中國平安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十堰中心支公司(以下簡稱平安財保十堰支公司)因與被上訴人韓某某、曾某某、曾桂有、周玲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不服湖北省鄖縣人民法院(2013)鄂鄖縣民一初字第01453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4年2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組成由審判員羅榮擔任審判長,審判員楊瑞芳主審,審判員陳虎參加的合議庭,于2014年3月14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訴人平安財保十堰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曾憲福,被上訴人韓某某、曾某某、曾貴有、周玲及其委托代理人吳忠軍到庭參加訴訟。經(jīng)合議庭評議并報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韓某某、曾某某、曾貴有、周玲一審訴請判令平安財保十堰支公司在“交強險”和“商業(yè)險”范圍內賠付因曾海靜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172000元并承擔訴訟費。
原判認定,2013年8月12日11時,曾海靜駕駛鄂C×××××號重型自卸貨車由鄖縣楊溪鋪鎮(zhèn)鐘山村往該村5組方向行駛,至該村5組路段時,曾海靜發(fā)現(xiàn)道路上有石頭,在停車后下車搬開道路上的石頭時,車輛溜車側翻,車廂后半部砸到曾海靜,造成車輛和張尚華房屋受損,曾海靜經(jīng)搶救無效死亡的交通事故。鄖縣交警隊認定,曾海靜負事故的全部責任。事故發(fā)生后,曾海靜先后在鄖縣人民醫(yī)院和十堰市太和醫(yī)院搶救治療,共花醫(yī)療費260562.61元。
本院認為,本案的焦點問題是曾海靜是否系交強險中的“第三人”。根據(jù)交強險條例第三條規(guī)定,第三人的范圍為本車人員、被保險人之外的受害人。但交強險的設計是以機動車為基準而非以人為基準,其目的是為了幫助機動車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得到賠償,具有公益性和強制性,突破了一般保險賠償責任理論。交強險中理論上的“第三人”不是一個法律固定的法律概念,它和“本車人員、被保險人”可以因特定的時空條件的變化而變化,符合我國法律制度設計和大眾心理預期。曾海靜屬于本車人員,但是曾海靜在事故發(fā)生時已經(jīng)置身于保險車輛之下,不屬于本車車上人員,此時他和居于弱勢地位的普通“第三人”已無區(qū)別,可以認定為交強險中的“第三人”,符合普遍社會大眾合理的心理預期,也不違背社會價值理念。故平安財保十堰支公司關于曾海靜不能成為交強險的賠付對象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處理適當,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 ?第一款 ?第一項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3740元,由中國平安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十堰中心支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本院認為,本案的焦點問題是曾海靜是否系交強險中的“第三人”。根據(jù)交強險條例第三條規(guī)定,第三人的范圍為本車人員、被保險人之外的受害人。但交強險的設計是以機動車為基準而非以人為基準,其目的是為了幫助機動車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得到賠償,具有公益性和強制性,突破了一般保險賠償責任理論。交強險中理論上的“第三人”不是一個法律固定的法律概念,它和“本車人員、被保險人”可以因特定的時空條件的變化而變化,符合我國法律制度設計和大眾心理預期。曾海靜屬于本車人員,但是曾海靜在事故發(fā)生時已經(jīng)置身于保險車輛之下,不屬于本車車上人員,此時他和居于弱勢地位的普通“第三人”已無區(qū)別,可以認定為交強險中的“第三人”,符合普遍社會大眾合理的心理預期,也不違背社會價值理念。故平安財保十堰支公司關于曾海靜不能成為交強險的賠付對象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處理適當,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 ?第一款 ?第一項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3740元,由中國平安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十堰中心支公司負擔。
審判長:羅榮
審判員:楊瑞芳
審判員:陳虎
書記員:汪嬋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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