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韓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現住唐山市。
委托代理人:任美嬌,河北岱誠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南區(qū)新華西道60號,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負責人:魏寶興,職務經理。
委托代理人:李春悅,河北朋濤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韓某與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韓某的委托代理人任美嬌、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春悅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韓某訴稱:2017年5月24日7時10分許,孫東雷駕駛原告韓某所有的×××小型客車,沿山深線由東向西行駛至山深線胥澗線橋東時,與水泥橋幫相撞,致車輛受損的交通事故,此事故經豐南區(qū)公安交通警察大隊認定,孫東雷負事故的全部責任。事故發(fā)生后,原告韓某造成的損失有車輛損失費139123元,公估費10000元,合計人民幣149123元,因原告韓某為其所有的×××小型客車在被告保險公司投保了機動車損失保險且約定不計免賠率,故原告的損失被告應當在保險限額內進行賠付,因協商未果,故訴至貴院,望判如所請。
在庭審中,原告韓某將總訴請變更為人民幣150463元。其中包含增加的施救費240元,增加的公估費1100元。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辯稱,1、首先核實被保險車輛行駛證、駕駛人員駕駛證是否合法有效,在兩證合法有效的前提下我司同意賠償原告合理合法的損失;2、原告提交的公估報告雖然經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委托,但是我司認為該公估報告公估的原告的車損是不真實的、不客觀的,車輛損失過高,我司不予認可,原告應當提交實際修理的修車明細、修理費發(fā)票及向修理廠的打款記錄;3、公估費屬于間接損失,不屬于保險理賠范圍,我司不予承擔,其他意見質證時發(fā)表。
經審理查明,2017年5月24日7時10分許,孫東雷駕駛原告韓某所有的×××小型轎車,沿山深線由東向西行駛至山深線胥澗線橋東時,與水泥橋幫相撞,致車輛受損的交通事故,此事故經唐山市豐南區(qū)公安交通警察大隊出具的事故認定書認定,孫東雷負此次事故的全部責任。事故發(fā)生后由原告委托唐山市豐南區(qū)安達服務處對×××小型轎車進行施救,并支付施救費人民幣240元,后于2017年5月24日經河北省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委托河北天元保險公估有限公司對×××小型轎車車輛損失進行公估,評估結論為×××小型轎車車輛損失金額為人民幣139123元,并支付公估費人民幣11100元。后原告韓某將該車送往唐山市豐南區(qū)路旺轎車維修養(yǎng)護快修中心進行維修,并支付了配件費及維修費合計人民幣139123元,此次事故給原告韓某造成各項損失合計人民幣150463元。
另查明,原告韓某為×××小型轎車的登記車主,該車在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投保了機動車損失保險,保險金額為人民幣240645元,并投保了不計免賠,此次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
以上事實有原、被告的陳述及原告提供的相關證據予以證實。
本院認為,唐山市豐南區(qū)公安交通警察大隊出具的交通事故認定書,程序內容合法,且雙方均無異議,本院對孫東雷負此次事故的全部責任予以確認。原、被告簽訂的保險合同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此合同成立、有效。事故發(fā)生后由原告委托唐山市豐南區(qū)安達服務處對×××號小型轎車行施救,且提供了相應的票據予以佐證,該費用已實際發(fā)生,故本院對原告主張的施救費人民幣240元予以采信;×××小型轎車的車輛損失經河北省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委托河北天元保險公估有限公司進行公估,公估結論為人民幣139123元,且原告提交了由唐山市豐南區(qū)路旺轎車維修養(yǎng)護快修中心出具的配件、維修費發(fā)票、銷售貨物或者提供應稅勞務、服務清單及中國農業(yè)銀行轉賬業(yè)務客戶回執(zhí)予以佐證。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雖提供了車輛損失情況確認單及代詢價單,但該證據證明效力明顯低于原告提交的相應證據,故本院對×××小型轎車車損人民幣139123元予以確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四條”保險人、被保險人為查明和確定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和保險標的的損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由保險人承擔?!敝?guī)定對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對公估費不在保險的賠付范圍的主張,本院不予支持,對原告主張的公估費人民幣11100元予以確認。此次事故給原告造成各項損失合計人民幣150463元,事實清楚,證據充分,本院予以確認。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八條第三款、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五、《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guī)定》第二條及其他相關法律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在機動車損失保險限額內給付原告韓某損失人民幣150463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人民幣3280元,適用簡易程序減半收取人民幣1640元,由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李占祿
書記員: 柳江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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