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韓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承德市雙橋區(qū)。委托代理人夏福玉,河北管文軍律師事務所律師。被告王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灤平縣。被告孟某1,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滿族,住灤平縣。被告孟某2,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滿族,住承德市雙橋區(qū)。被告孟某3,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滿族,住承德市雙橋區(qū)。
原告韓某與被告王某、孟某1、孟某2、孟某3法定繼承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3日立案后,原告韓某于2018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的申請符合法律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韓某撤回對被告王某、孟某1、孟某2、孟某3的起訴。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1550.00元,由原告負擔。
審判員 劉 冰
書記員:杜少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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