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韓某某。
委托訴訟代理人:楊夢,河南菊城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楊振方,武漢市漢陽區(qū)洲頭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許某某。
被告:林某。
原告韓某某與被告許某某、林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8日立案。原告韓某某于2017年9月19日向本院申請財產保全,本院于2017年9月20日作出(2017)鄂0112民初3602號之一民事裁定:凍結被告許某某、林某的銀行賬戶存款人民幣39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財產;查封彭姣名下的位于武漢市硚口區(qū)解放大道XXXX的房屋(房屋所有權證號:武房權硚字第××號號)。因被告許某某、林某下落不明,本院于2017年11月5日在《人民法院報》G90上刊登公告向二人送達民事起訴狀副本及開庭傳票。本案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并組成合議庭,于2018年2月6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韓某某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楊夢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許某某、林某經本院公告?zhèn)鲉疚吹酵⒓釉V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韓某某提出訴訟請求,判令二被告償還借款共計390000元并承擔本案的訴訟費。事實和理由:我系白沙洲市場的魚類經營戶。二被告系夫妻關系。為生意周轉,二被告向我借款390,000元,并約定了還款期限。但還款期限屆滿后,二被告以各種理由拒絕還款,我多次討要未果。我認為二被告拒絕還款的行為損害了我的合法權益,依法應承擔責任?;谝陨鲜聦?,現(xiàn)訴至法院,請求判如所請。
被告許某某、林某經本院公告?zhèn)鲉疚吹酵V,未提交書面答辯狀及證據(jù)。
本院經審理認定如下事實:韓某某系武漢市武昌區(qū)白沙洲市場的魚類經營戶,與許某某系朋友關系。許某某與林某系夫妻關系。許某某因生意資金周轉需要向韓某某借款。2016年6月3日,韓某某分6次向許某某各轉賬50000元,共計轉賬300000元。同日,許某某、林某共同向韓某某出具《借條》,載明二人因生意周轉向韓某某(身份證號:)借款人民幣叁拾玖萬元整(¥390,000元)??铐椨?016年6月3日出借,定于2017年5月3日還款。該借條中許某某還注明:通過招商銀行轉賬收到人民幣¥300,000元整,收到現(xiàn)金¥90,000元整。許某某、林某在借條中約定的還款期限屆滿后未償還借款。韓某某遂訴至法院,要求如訴稱。上述事實有借條、轉賬憑證等證據(jù)予以證明,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韓某某向許某某出借了資金,許某某、林某向韓某某出具了借條,雙方的借貸關系成立并生效。雖然韓某某僅提供了300,000元的轉賬憑證,但在許某某、林某出具的借條中許某某已確認其還收到了90,000元現(xiàn)金,故對借款本金390,000元本院予以確認。借條中明確約定的還款期限為2017年5月3日,且借條為許某某、林某二人共同出具,二人逾期償還借款,對韓某某主張二人共同償還借款的請求本院予以支持。許某某、林某經本院依法傳喚未到庭應訴,不影響本案的正常審理,本案依法可缺席審判。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一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缺席判決如下:
被告許某某、林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韓某某償還借款39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延遲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7150元、財產保全費2470元、公告費560元,共計10,180元(原告韓某某已預繳),由被告許某某、林某共同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長 殷璇
人民陪審員 胡秋梅
人民陪審員 姚慧
書記員: 萬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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