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韓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宜昌市夷陵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黃龍,宜昌市夷陵區(qū)龍發(fā)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特別授權。
被告:曹某會,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宜昌市夷陵區(qū)。
被告中國人民財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市分公司(以下簡稱中財保宜昌市分公司),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20500879173358Y,住所地宜昌市沿江大道80-A號。
負責人:韓愛周,中財保宜昌市分公司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姚玉瓊,湖北龍禧律師事務所律師,特別授權。
原告韓某某與被告曹某會、中財保宜昌市分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2017年9月14日本院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韓某某和特別授權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黃龍、被告曹某會、被告中財保宜昌市分公司負責人韓愛周特別授權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姚玉瓊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韓某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判令被告中財保宜昌市分公司在交強險和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范圍內賠償原告各項損失155689.7元;判令被告曹某會承擔鑒定費700元和訴訟費用。事實和理由:2017年1月6日18時35分,被告曹某會駕駛鄂E×××××號大貨車與原告駕駛的鄂E×××××號兩輪摩托車在夷陵區(qū)發(fā)展大道金牙5號工地前發(fā)生碰撞,造成原告受傷及車輛受損的交通事故。交警部門認定被告曹某會負事故主要責任,原告負次要責任。原告?zhèn)笞≡褐委煿仓Ц夺t(yī)療費20732.33元,經鑒定為九級傷殘。被告曹某會為其所有的鄂鄂E×××××號大貨車在被告中財保宜昌市公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第三者責任險,且在保險期內。因雙方協商未果,故原告向本院提起訴訟。
本院認為,被告曹某會和中財保宜昌市公司承認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張的事實,故對原告主張的事實予以確認。原告主張醫(yī)療費21528.33(原告墊付472.32元、被告曹某會墊付21056.01元)、護理費5012元(被告曹某會實際支付5700元,庭審中被告曹某會同意多支付的由其自理)、住院伙食補助費2800元、傷殘賠償金117544元、鑒定費700元,雙方當事人沒有異議,且有充足證據證實,本院予以確認。原告主張的誤工費,根據原告提供的工資銀行流水證明,本起事故發(fā)生前三個月其平均工資為2318.77元,誤工時間為住院56天至鑒定之日止90天計146天,本院確定誤工費為11284.68元;主張的營養(yǎng)費1680元沒有醫(yī)囑,本院不予認可;主張的交通費486元、精神撫慰金5000元,本院酌情分別認定為300元、2000元。上述損失合計161169.01元,由被告中財保宜昌市分公司在交強險分項限額內賠償原告醫(yī)療費(含住院伙食補助費)、護理費、傷殘賠償金、誤工費、交通費、精神撫慰金,共計12萬元;不足部分40469.01元(不含鑒定費700元)的80%即32375.21元,由被告中財保宜昌市分公司在第三者責任險范圍內賠償30375.21元、被告曹某會自行承擔2000元(醫(yī)療費);原告支付的鑒定費700元,由被告曹某會賠償560元。其余損失由原告自理。被告中財保宜昌市分公司在本案中應賠償原告各項損失150375.21元,其中向被告曹某會直接支付其墊付的醫(yī)療費19056.01元、護理費5012元,合計24068.01元。本案經本院主持調解,雙方當事人為責任比例達不成協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五條第一款、第二款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國人民財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市分公司在交強險分項限額和第三者責任險范圍內賠償原告韓某某各項損失150375.21元,其中24068.01元直接支付給被告曹某會。
二、被告曹某會賠償原告韓某某鑒定費損失560元。
三、駁回原告韓某某其他訴訟請求。
上述內容,限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后十五日內履行完畢。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人民幣1278元減半收取639元,由被告曹某會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宜昌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張紅星
書記員:杜韓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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