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原審被告:韓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滿族,住河北省承德市灤平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富蘭(系上訴人韓某某之妻),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滿族,住河北省承德市灤平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叢日龍,河北德律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于淑貞,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滿族,住河北省承德市灤平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文喜,河北灤峰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韓永義(曾用名韓永義),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滿族,住河北省承德市灤平縣。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韓永升,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滿族,住河北省承德市灤平縣。
上訴人韓某某因與被上訴人于淑貞、韓永升、韓永義不當(dāng)?shù)美m紛一案,不服河北省灤平縣人民法院(2018)冀0824民初45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8年3月30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jìn)行了審理。上訴人韓某某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王富蘭,被上訴人于淑貞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王文喜、被上訴人韓永升、被上訴人韓永義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綜上所述,經(jīng)審判委員會討論研究決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二十二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審判長 張小健
審判員 陳建民
審判員 白云
書記員: 張莉
成為第一個(gè)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