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韓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湖北省漢川市人,漁民,住湖北省漢川市。
委托代理人張守玉,漢川市仙女山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權限為特別授權。
被告韓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湖北省漢川市人,漁民,住湖北省漢川市。
委托代理人陳建華,湖北諦益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為一般代理。
原告韓某某訴被告韓某某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8年8月24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韓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張守玉,被告韓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陳建華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韓某某訴稱:原告韓某某受被告韓某某雇請,自2017年12月20日開始為被告駕駛漁船在安徽省宿松市泊湖從事拆圍作業(yè)。2018年1月5日上午8時天氣惡劣,風雨交加,被告韓某某強行要求原告韓某某等人從事拆圍作業(yè),因水下沉網較多,漁船螺旋槳被漁網纏掛,造成船體傾斜,船內機械及工具翻倒,將原告韓某某右腿砸傷,被告韓某某當即將原告韓某某送至宿松市當地醫(yī)院救治,后轉入華中科技大學同濟醫(yī)學院附屬協和醫(yī)院治療。原告韓某某的傷情經漢川漢正法醫(yī)司法鑒定所鑒定為十級傷殘。事發(fā)后,被告韓某某墊付50000元醫(yī)療費,其他事宜雙方協商未果。為此,原告韓某某提起訴訟,要求被告韓某某賠償經濟損失125325.94元。
原告韓某某為支持其訴訟主張,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證據:
證據一:原告韓某某身份證復印件;擬證明原告韓某某的身份情況。
證據二:漁業(yè)捕撈許可證、船舶證書、船員適任證書;擬證明原告韓某某系職業(yè)漁民,其具有漁船駕駛資質。
證據三:華中科技大學同濟醫(yī)學院附屬協和醫(yī)院入、出院記錄;擬證明原告韓某某受傷治療情況。
證據四:華中科技大學同濟醫(yī)學院附屬協和醫(yī)院出院診斷證明;擬證明原告韓某某受傷治療情況。
證據五:醫(yī)療費收據;擬證明原告韓某某支付的醫(yī)療費情況。
證據六:司法鑒定意見書;擬證明原告韓某某傷殘等級為十級、傷后誤工休息日為180天、傷后需一人護理90天、營養(yǎng)期60天、后續(xù)治療費17000元。
證據七:交通費發(fā)票;擬證明原告韓某某支出的交通費情況。
證據八:鑒定費發(fā)票;擬證明原告韓某某支出的鑒定費情況。
證據九:證人韓某1、劉某證言;擬證明原告韓某某是受被告韓某某雇請及原告韓某某受傷情況。
被告韓某某辯稱:1.原告韓某某訴稱不符合客觀事實。2.原告韓某某受傷自身存在嚴重過錯,應該承擔責任。3.原告韓某某在受雇期間因違規(guī)作業(yè)造成被告韓某某經濟損失160000元。4.原告韓某某訴求賠償數額過高,計算標準錯誤且缺乏法律依據。
被告韓某某為支持其抗辯理由,向本院提交如下證據:
證據一:照片一組;擬證明原告韓某某受傷是因為倒擋銷沒有放下來造成的。
證據二:證人屈某1、韓某2、屈某2證言;擬證明原告韓某某事發(fā)前晚上打牌到凌晨1點多,次日疲勞作業(yè),及原告韓某某受傷是因為倒擋銷沒有放下來造成的。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本院予以確認。對有爭議的證據和事實,本院綜合評判如下:
對原告韓某某提交的證據二,該證據只能證明原告韓某某從事漁業(yè),不能證明原告韓某某在城市連續(xù)工作、居住滿一年,故原告韓某某有關經濟損失應按農村居民標準計算。
對原告韓某某提交的證據五,該證據中的兩張鄉(xiāng)村衛(wèi)生室收費收據,無病歷佐證,無法確認與本案損傷有關聯性,故對此兩張鄉(xiāng)村衛(wèi)生室收費收據本院依法不予認可。
對原告韓某某提交的證據六,司法鑒定意見書系具有鑒定資質的鑒定機構依法作出的,且被告韓某某在規(guī)定的期限內未申請重新鑒定,故對此證據本院依法予以采信。
對原告韓某某提交的證據七,交通費本院根據原告?zhèn)榧白≡簳r間、地點酌定為1000元。
對原告韓某某提交的證據九,可以證明原告韓某某是受被告韓某某雇請,在安徽省宿松市泊湖從事拆圍作業(yè)被自己駕駛的漁船機械砸傷。
對被告韓某某提交的證據一,該照片是被告在陸地上拍攝漁船機械的照片,并不是事發(fā)時原告韓某某在湖泊中駕駛漁船的狀態(tài),故對該證據本院依法不予采信。
對被告韓某某提交的證據二,可以證明原告韓某某是受被告韓某某雇請,在安徽省宿松市泊湖從事拆圍作業(yè)被自己駕駛的漁船機械砸傷。
經審理查明:被告韓某某以個人名義雇請原告韓某某為其在安徽省宿松市泊湖從事拆圍作業(yè)。2018年1月5日上午,原告韓某某駕駛漁船從事拆圍作業(yè)時,因船體傾斜,船內機械及工具翻倒,將原告韓某某右腿砸傷。被告韓某某當即將原告韓某某送至宿松市當地醫(yī)院救治,后轉入華中科技大學同濟醫(yī)學院附屬協和醫(yī)院治療18天,用去醫(yī)療費51779.94元。被告韓某某為原告韓某某墊付醫(yī)療費50000元,2018年4月18日,漢川漢正法醫(yī)司法鑒定所作出孝漢正[2018]法臨司鑒第321號司法鑒定意見書,鑒定意見為原告韓某某的損傷程度為輕傷一級;傷殘等級為十級;傷后誤工休息日為180天,傷后需一人護理90天,營養(yǎng)期60天;后續(xù)手術費15000元,康復治療費2000元,合計17000元?,F原告韓某某要求被告韓某某賠償經濟損失125325.94元。
本院認為,公民的生命健康權依法應予保護。原告韓某某在雇傭活動中受傷,應由作為雇主的被告韓某某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原告韓某某在駕船拆圍過程中因未注重自身安全,疏忽大意,其亦有一定的責任,可以減輕被告方的賠償責任。
綜上,原告韓某某的經濟損失共計125323.69元[其中原告韓某某的醫(yī)療費68779.94元(前期醫(yī)療費51799.94元、后續(xù)醫(yī)療費1700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900元50元天×18天;營養(yǎng)費1800元30元天×60天;殘疾賠償金依法按農村居民人均收入標準計算為27624元13812元年×20年×10%;誤工費按農林牧漁行業(yè)標準計算至定殘前一日為9636.85元(34150元年÷365天年×103天);護理費按服務行業(yè)標準計算為8682.9元(35214元年÷365天年×90天);交通費1000元;精神撫慰金5000元;鑒定費1900元],由被告韓某某賠償65%即81460.4元,扣減其已支付的50000元,余款31460.4元由被告韓某某賠償;原告韓某某自行承擔35%即43863.29元。經合議庭評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韓某某賠償原告韓某某經濟損失81460.4元,扣減其已支付的50000元,余款31460.4元由被告韓某某于本判決書生效之日起五日內付清。
二、駁回原告韓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件受理費1127元,由原告韓某某負擔394元,被告韓某某負擔733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孝感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長 劉國紅
審判員 吳華
人民陪審員 吳錦萍
書記員: 廖志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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