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韓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
委托代理人單玲玲,河北憲澤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劉穎,河北憲澤律師事務所實習律師。
被告蔡連營,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任某支公司西環(huán)路營銷服務部,住所地任某市裕華東路,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13098268821601X7。(以下簡稱保險公司)
法定代表人:劉植軒,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嚴樺。
原告韓某某訴被告蔡連營、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任某支公司西環(huán)路營銷服務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韓某某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單玲玲、劉穎,被告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嚴樺到庭參加訴訟。被告蔡連營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韓某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賠償原告各項損失199041.72元。2、訴訟費、鑒定費由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2017年10月30日7時許,被告蔡連營駕駛冀G×××××豫P×××××重型半掛牽引車由東向西行駛至津保路千里堤路口向北右轉彎時,與由東向西行駛原告韓某某駕駛的普通二輪摩托車相撞,造成原告韓某某受傷,兩車損壞的交通事故。任某市交通警察大隊出具的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蔡連營負事故主要責任,韓某某負事故次要責任。事故發(fā)生后,原告韓某某被送往任某法醫(yī)醫(yī)院治療,實際住院5小時,后因傷情嚴重轉往河北大學附屬醫(yī)院住院治療,主要診斷為:內開放性顱腦損傷;其他診斷為:右側顳枕頂部硬膜外血腫、左側顳枕頂部硬膜下血腫、左側顳葉腦挫裂傷伴蛛網膜下腔出血、右側顳頂骨骨折、左側四疊體池脂肪瘤、兩肺少許滲出伴索條、脂肪肝。住院期間自2017年10月30日至2017年11月29日。共計支付醫(yī)藥費71786.35元。經鑒定,原告韓某某所受損傷后果符合九級傷殘。營養(yǎng)期為60-90日,護理期為60-90日,住院期間及出院后護理人數(shù)建議為1人。原告為此支付鑒定費5350元。原告的損失未得到賠償,故訴至法院,望判如所請。
被告蔡連營未答辯。
被告保險公司辯稱,事故車輛在我公司投保交強險和100萬元的商業(yè)三者險和不計免賠險,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內。我公司同意賠償原告合理合法的損失,不承擔訴訟費、鑒定費。
查明案件事實:2017年10月30日7時許,被告蔡連營駕駛冀G×××××豫P×××××重型半掛牽引車由東向西行駛至津保路千里堤路口向北右轉彎時,與由東向西行駛原告韓某某駕駛的普通二輪摩托車相撞,造成原告韓某某受傷,兩車損壞的交通事故。任某市交通警察大隊出具的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蔡連營負事故主要責任,韓某某負事故次要責任。事故發(fā)生后,原告韓某某被送往任某法醫(yī)醫(yī)院治療,實際住院5小時,后因傷情嚴重轉往河北大學附屬醫(yī)院住院治療,主要診斷為:內開放性顱腦損傷;其他診斷為:右側顳枕頂部硬膜外血腫、左側顳枕頂部硬膜下血腫、左側顳葉腦挫裂傷伴蛛網膜下腔出血、右側顳頂骨骨折、左側四疊體池脂肪瘤、兩肺少許滲出伴索條、脂肪肝。住院期間自2017年10月30日至2017年11月29日。共計支付醫(yī)藥費71786.35元。經鑒定,原告韓某某所受損傷后果符合九級傷殘。營養(yǎng)期為60-90日,護理期為60-90日,住院期間及出院后護理人數(shù)建議為1人。原告為此支付鑒定費5350元。
另查明,原告住院期間及出院后均由其父親韓志遠護理,護理人韓志遠系河北伊若蘭斯農業(yè)機械制造有限公司員工,護理期間工資停發(fā)。原告韓某某系任某市方正金屬制品有限公司員工,受傷治療期間工資全部停發(fā)。原告韓某某有韓夢涵、韓夢博兩個子女需要撫養(yǎng)。
再查明,被告蔡連營駕駛的冀G×××××牽引車在被告保險公司處投保了交強險和100萬元商業(yè)三者險及不計免賠,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內。
本院認為,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予以賠償;超出責任限額的部分,屬機動車之間發(fā)生交通事故的,由雙方按責任比例分擔。被告蔡連營駕駛冀G×××××牽引車與原告韓某某駕駛二輪摩托車發(fā)生交通事故,此事故經任某市交警大隊勘察,認定被告蔡連營負此事故主要責任,原告韓某某負次要責任。有交警部門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予以證實,本院予以確認。本案中,原告韓某某承擔30%,被告承擔70%為宜。原告的醫(yī)療費71786.35元有任某法醫(yī)醫(yī)院診斷證明書、河北大學附屬醫(yī)院診斷證明書、住院病歷、住院收費票據(jù)、門診收費票據(jù)、藥店收費收據(jù)等證據(jù)予以證實,予以支持。原告主張住院伙食補助費3000元,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張住院期間營養(yǎng)費50元天,按照司法鑒定意見書計算90天,被告保險公司辯稱營養(yǎng)期限過長,本院結合原告的傷情及鑒定結論,支持營養(yǎng)費30元天,營養(yǎng)期75天,共計2250元。經鑒定,原告韓某某之損傷評定為九級傷殘,殘疾賠償金按照河北省2018年度農村居民人均年可支配收入12881元的標準,計算20年再乘以殘疾系數(shù)0.2為51524元。原告主張精神撫慰金10000元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保險公司辯稱對鑒定有異議,認為鑒定評定等級過高,但沒有提供相應的證據(jù)予以證實,故本院對北京中衡司法鑒定所司法鑒定意見書中的鑒定結果予以認定。原告主張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30554.4元,有被扶養(yǎng)人戶口本復印件證實,符合法律規(guī)定,予以支持。原告主張誤工費按原告實際工資每天180元計算,提供了任某市方正金屬制品有限公司出具的證明、2017年7、8、9月份工資表等證據(jù),本院酌定按照河北省2018年制造業(yè)行業(yè)標準計算至定殘前一日,支持誤工費34880元。原告主張護理費15660元,護理期限90天,提供了河北伊若蘭斯農業(yè)機械制造有限公司營業(yè)執(zhí)照、誤工證明、工資表等證據(jù)證實,但根據(jù)司法鑒定意見書,本院認定護理期為75天,故支持13050元。原告主張交通費1302元,雖未提供證據(jù)予以證實,但考慮到原告外地住院、出院及去北京做鑒定過程中確需產生交通費,故本院酌定交通費800元。故原告損失共計217844.9元。原告?zhèn)麣堎r償金、精神撫慰金、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損失共計140808.4元,其中110000元由被告保險公司在交強險死亡傷殘賠償限額內不分責承擔賠償責任;超出部分30808.4元由保險公司在商業(yè)三者賠償限額內按照70%的責任比例賠償原告21565.88元;原告的醫(yī)療費71786.5元、住院伙食補助費3000元,營養(yǎng)費2250元,共77036.5元,由被告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醫(yī)療費10000元的賠償限額內不分責承擔賠償責任;剩余醫(y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yǎng)費損失67036.5元,由被告保險公司在商業(yè)三者險賠償限額內按70%承擔,故被告保險公司承擔46925.55元。因被告保險公司能足額賠償原告的損失,被告蔡連營不負賠償責任。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八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西環(huán)路營銷服務部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韓某某各項損失188491.43元。
二、被告蔡連營不負賠償責任。
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140元、鑒定費5350元,由原告韓某某承擔397元,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西環(huán)路營銷服務部承擔7093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滄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李書朵
書記員: 袁偉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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