韓某某
李振功(河北振功律師事務(wù)所)
馬利陽
馬玉良
趙景城(淶水縣百成法律服務(wù)所)
原告:韓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河北省保定市淶水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振功,河北振功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被告:馬利陽,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現(xiàn)住河北省保定市淶水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馬玉良,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河北省保定市淶水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趙景城,淶水縣百成法律服務(wù)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審理韓某某與馬利陽婚約財產(chǎn)糾紛一案中,原告韓某某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韓某某的申請符合法律規(guī)定。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 ?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韓某某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300元,減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負擔(dān)。
本院認為,原告韓某某的申請符合法律規(guī)定。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 ?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韓某某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300元,減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負擔(dān)。
審判長:穆俊峰
書記員:劉朝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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