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原審原告):順平縣物產有限公司,住所地:順平縣人民路。
法定代表人:張帥,該公司執(zhí)行董事。
委托訴訟代理人:邊奇,河北良籌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李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順平縣。
上訴人順平縣物產有限公司因與被上訴人李某某勞動爭議一案,不服河北省順平縣人民法院(2018)冀0636民初656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8年12月6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本院二審期間,雙方當事人均未提交新的證據。二審查明的其他事實與一審查明的事實一致。
本院認為,據原審中的證據,被上訴人李某某自2000年入職順平縣物產總公司工作,與該單位建立勞動關系。之后順平縣物產總公司經過股份制改造,成立順平縣物產有限公司,即上訴人。參照證據:《關于注銷物產總公司營業(yè)執(zhí)照成立順平縣物產有限公司的請示》、1998年順平縣人民政府73號文件,證明物產總公司的債權債務均由上訴人承擔,被上訴人應由上訴人接收并進行安置;上訴人在其社保賬號下為被上訴人繳納了2001年1月-2011年12月的養(yǎng)老保險費。依據《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第二條第一款規(guī)定“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系時可參照下列憑證:(一)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薄1景笇徖碇?,當事人未提交證據證明雙方解除了勞動關系,故一審法院依據法律規(guī)定及本案實際情況,確認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之間存在勞動關系的事實清楚。上訴人雖主張與被上訴人之間不存在勞動關系,但未提供足以反駁上述事實的證據,故對其本院不予支持。因雙方存在勞動關系,上訴人主張一審法院判決適用法律錯誤的上訴理由,無事實及法律依據,不予采納。
綜上所述,順平縣物產有限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guī)定,判決如下:
審判長 劉克偉
審判員 劉娟
審判員 王明生
書記員: 李思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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