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顧學成,男,1972年11月9日生,漢族,戶籍所在地江蘇省鹽城市。
委托訴訟代理人:俞國棟,上海市諍正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孫熙弘,男,1986年6月11日生,漢族,戶籍所在地上海市嘉定區(qū)。
原告顧學成與被告孫熙弘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8日立案后,依法進行審理。
原告顧學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返還借款人民幣100萬元;2.判令被告支付利息2萬元;3.判決被告支付逾期利息,以50萬元為基數,按銀行貸款利率4倍計算,自2008年5月1日起至判決確定的付款之日止;以50萬元為基數,按銀行貸款利率4倍計算,自2018年6月1日起至判決確定的付款之日止;4.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2018年4月15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00萬元,并出具借條、收條,現被告未歸還,故涉訴。
本院經審查認為,因本案所涉事實可能涉嫌犯罪,本案的糾紛不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故應駁回原告的起訴。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第(四)項、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款第(三)項、《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零八條第三款規(guī)定,裁定如下:
駁回原告顧學成的起訴。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沈月明
書記員:葉??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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