顧洪某
許偉(河北光顯律師事務所)
張偉(河北光顯律師事務所)
河北京都汽車用品制造有限公司
劉文閣(河北世紀聯(lián)合律師事務所)
上訴人(原審原告)顧洪某。
委托代理人許偉、張偉,河北光顯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河北京都汽車用品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莊市裕華區(qū)倉豐路工業(yè)區(qū)34-9號。
法定代表人王紀報,系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劉文閣,河北世紀聯(lián)合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顧洪某因與被上訴人河北京都汽車用品制造有限公司勞動爭議一案,不服石家莊市裕華區(qū)人民法院2015年裕民一初字第00632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審法院查明,原告于2011年3月到被告處工作,任銷售部司機一職,雙方簽訂有書面勞動合同,2013年1月1日起雙方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被告為原告繳納社會保險至2014年8月,期間尚有2014年6月份工資未發(fā)放。
原、被告因加班費、經濟補償金等問題發(fā)生爭議,原告于2014年6月21日未到被告處上班,后原告向石家莊市長安區(qū)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2015年3月2日石家莊市長安區(qū)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2014)長勞裁字第116號裁決:一、于本裁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被告一次性支付原告工資1500元;二、于本裁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被告一次性支付原告經濟補償金10401.37元;三、駁回原告的其他仲裁請求。
原告不服,訴至我院。
對以上事實,原、被告雙方均認可,原告認可石家莊市長安區(qū)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2014)長勞裁字第116號裁決書中的裁決結果第一、二項內容。
庭審中,關于原告是離職還是被辭退雙方各說不一,原告稱,自己是被辭退的,2014年6月20日下午被告人事部經理籍曉偉口頭通知原告被辭退,為此,原告多次找籍曉偉溝通此事,被告應支付原告三年半的經濟補償金,另外被告應提前一個月通知原告解除勞動合同,故被告還應支付原告一個月的工資,為證明自己的主張,原告提交錄音光盤;但對該證據被告不予認可,認為該證據并未體現(xiàn)原告離職的原因且被告從未口頭通知原告被辭退,被告為原告繳納保險的基本情況足以證明不是被告辭退的原告,而是原告主動離職,被告向法院提交委托中介辦理保險手續(xù),直到2014年8月還為原告繳納社會保險,故原告的訴請不能得到支持。
關于加班費的問題,原告稱,被告要求原告周一到周六上班,一天八小時,原告提過加班的問題,被告不予支付,原告提交2013年、2014年工資發(fā)放簽字表;被告對該證據不予認可,提出該證據為復印件,未顯示公司其他員工,沒有公司蓋章或者負責人簽字,偶有加班情況也于當月在工資中一并支付完畢,雙方從未就加班費問題發(fā)生過爭議。
庭審中,被告認可原告2014年6月的工資未發(fā)放,但是辯稱是因為申請人提起仲裁而中斷,糾紛解決后據實發(fā)放其工資,并提交違章記錄截圖,證明原告因工作失誤給被告造成了損失,待其處理完畢后即可支付,也可以抵頂后支付余額;原告對違章記錄予以否認,稱單位不只原告一個司機,別人也有鑰匙,別人也可以開車,不能證明違章是原告造成的。
審判長:秦樹軍
審判員:趙增志
審判員:李莉
書記員:趙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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