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顧靜娟,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江蘇省海門市。
委托訴訟代理人:周偉,上海眾華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方航娟,上海眾華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蔡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上海市浦東新區(qū)。
被告:上海均谷供應鏈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區(qū)。
法定代表人:蔡某某,總經(jīng)理。
原告顧靜娟與被告蔡某某、上海均谷供應鏈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均谷公司)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經(jīng)各方當事人一致同意,通過法院網(wǎng)絡(luò)服務平臺,進行在線庭審,原告顧靜娟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周偉、方航娟,被告蔡某某(兼均谷公司法定代表人)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原告顧靜娟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蔡某某歸還原告借款150萬元;2.判令被告蔡某某支付原告利息:以50萬元為基數(shù),自2019年10月12日至實際清償之日按年利率24計算的利息;以100萬元為基數(shù),自2019年10月8日至2020年4月7日按月利率1%計算的利息,2020年4月8日之后的利息按照年利率24%計算至實際清償之日止;3.判令被告蔡某某承擔本案訴訟費、保全費、擔保費;4.判令被告均谷公司對被告蔡某某的上述債務承擔連帶還款責任。事實和理由:2019年3月26日,被告蔡某某以公司資金周轉(zhuǎn)為由向原告借款,原告與兩被告簽署《借款保證合同》,約定被告蔡某某向原告借款100萬元,借期1年,利息按每月1%收取,后又展期1年,逾期利息為0.068%/日,被告均谷公司對被告蔡某某的借款承擔擔保責任。2019年4月8日,被告蔡某某再次以公司資金周轉(zhuǎn)為由向原告借款,原告與兩被告簽署《借款保證合同》,被告蔡某某向原告借款50萬元,借期為6個月,利息按每月1%的收取,逾期利息為0.068%/日,被告均谷公司對被告蔡某某的借款承擔擔保責任。原告認為,原、被告簽署的《借款保證合同》合法有效,被告蔡某某逾期歸還借款本金及支付逾期利息,已經(jīng)違反了合同約定,被告均谷公司應對被告蔡某某的債務承擔擔保責任。原告多次要求兩被告還款,被告均無故拖延,故起訴來院,望判如所請。
被告蔡某某辯稱,對原告陳述的案件事實無異議。被告認可150萬元借款并同意歸還,但被告經(jīng)濟能力差,不能一次性歸還,不同意支付利息。對原告主張的訴訟費、保全費、擔保費,根據(jù)雙方約定,愿意承擔。
被告均谷公司辯稱,同意對被告蔡某某的上述債務承擔連帶還款責任。
本院經(jīng)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8年4月9日,原告顧靜娟通過中國建設(shè)銀行向被告蔡某某轉(zhuǎn)賬支付100萬元。2019年3月6日,原告(出借人、甲方)與被告蔡某某(借款人、乙方)、均谷公司(擔保人、丙方)簽訂借款保證合同一份,主要約定:1.借款金額:甲方自2018年4月9日向乙方出借資金壹佰萬元整,約定借款期限1年(到期日為2019年4月8日),經(jīng)雙方友好協(xié)商現(xiàn)將該筆借款展期1年(到期日為2020年4月7日);……3.利息:每月1%的利率收??;4.乙方逾期還款的,應按人民銀行同類貸款利率四倍,即每日0.068%的利率計算逾期利息,并于償還借款時一并支付于甲方;5.各方同意,乙方逾期還款的,則乙方向甲方支付的款項按下列順序清償債務:實現(xiàn)債權(quán)和擔保權(quán)利所支付的相關(guān)費用、違約金、利息(包括逾期利息)、本金。2019年4月8日,原告(出借人、甲方)與被告蔡某某(借款人、乙方)、均谷公司(擔保人、丙方)再次簽訂借款保證合同一份,主要約定:1.借款金額:甲方自2019年4月11日向乙方出借資金伍拾萬元整,約定借款期限6個月(到期日為2019年10月11日);……3.利息:每月1%的利率收?。?.乙方逾期還款的,應按人民銀行同類貸款利率四倍,即每日0.068%的利率計算逾期利息,并于償還借款時一并支付于甲方;5.各方同意,乙方逾期還款的,則乙方向甲方支付的款項按下列順序清償債務:實現(xiàn)債權(quán)和擔保權(quán)利所支付的相關(guān)費用、違約金、利息(包括逾期利息)、本金。2019年4月11日,原告顧靜娟通過中國建設(shè)銀行向被告蔡某某轉(zhuǎn)賬支付50萬元。審理中,原、被告確認,兩筆借款被告蔡某某均按月利率1%支付利息至2019年10月,之后未付?,F(xiàn)原告以兩被告逾期未歸還借款及支付利息為由起訴。
另查明,原告于2019年11月2日向本院起訴并申請財產(chǎn)保全,原告為此向中國平安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支出平安訴訟財產(chǎn)保全責任保險保費2,250元。
以上事實,由原告提供的借款保證合同、中國建設(shè)銀行個人活期賬戶交易明細、上海增值稅電子普通發(fā)票及原、被告的庭審陳述等證據(jù)予以證實。
本院認為,合法的借貸關(guān)系依法受法律保護,被告蔡某某向原告借款150萬元未還,已由原告提供的借款保證合同、中國建設(shè)銀行個人活期賬戶交易明細等證據(jù)所證實,且兩被告亦予認可,本院予以確認。根據(jù)原、被告簽訂的借款保證合同約定,被告逾期還款的,應向原告支付逾期利息及其他相關(guān)費用,原告現(xiàn)起訴要求被告蔡某某歸還借款本金并支付利息和擔保費等,于法有據(jù),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均谷公司作為借款擔保人,應對被告蔡某某的上述債務承擔連帶還款責任。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條、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零七條,《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二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二十一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蔡某某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歸還原告顧靜娟借款150萬元;
二、被告蔡某某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支付原告顧靜娟以50萬元為基數(shù),自2019年10月12日起至實際清償之日止按年利率24計算的利息;
三、被告蔡某某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支付原告顧靜娟以100萬元為基數(shù),自2019年10月8日起至2020年4月7日止按月利率1%計算的利息及自2020年4月8日起至實際清償之日止按年利率24%計算的利息;
四、被告蔡某某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支付原告顧靜娟擔保費2,250元;
五、被告上海均谷供應鏈管理有限公司對被告蔡某某的上述還款義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8,300元,訴訟保全費5,000元,由被告蔡某某、上海均谷供應鏈管理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夏振秀
書記員:陸??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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