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反訴被告):顏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羅田縣。原告(反訴被告):高某華,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羅田縣。原告(反訴被告):顏紅勝,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羅田縣。原告(反訴被告):張愛平,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羅田縣。四原告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熊必書,湖北神宇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為特別授權。被告(反訴原告):湖北恒新置業(yè)有限公司。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421123000016005(1-1)。住所地:羅田縣鳳山鎮(zhèn)義水南路。法定代表人:王成輝,董事長。委托訴訟代理人:徐國云,男,該公司副經理。委托訴訟代理人:潘新國,湖北楚邦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為特別授權。第三人:顏國慶,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退休職工,住羅田縣。第三人:顏紅利,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公務員,住羅田縣。第三人:顏選民,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退休職工,住羅田縣。第三人:顏選平,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退休職工,住羅田縣。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顏選民(顏國慶、顏紅利、顏選平姐姐),代理權限為特別授權。
四原告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恒新公司按合同約定在城市廣場一棟東北方向地下停車場入口處交付長16.5米、寬16米的門面,面積260平方米,并及時辦理房屋土地使用權證及房屋所有權證;2.判令被告恒新公司按合同約定在金馬星城處交付一棟九單元1102室、一棟一單元903室、一棟三單元402室,共計340平方米房屋,并及時辦理房屋土地使用權證及房屋所有權證;3.判令被告恒新公司支付違約金210000元(于2017年2月28日止),以后按每天200元支付;4.被告恒新公司承擔本案訴訟費用。本案在審理過程中,四原告放棄訴訟請求第1、2項中要求被告恒新公司及時辦理房屋土地使用權證及房屋所有權證的訴訟請求。事實與理由:2011年7月18日,原、被告簽訂房地產置換協(xié)議,該協(xié)議約定原告將自有房屋一棟、土地實際使用面積381.9平方米交與恒新公司拆遷,恒新公司在2014年2月18日前還建一層門面房260平方米,住房340平方米。若違約,被告支付50000元違約金,另交付房屋拖延一天,支付違約金200元。后原告按約將房屋交付給恒新公司拆遷,恒新公司在原告房屋基礎上建設商住綜合樓。綜合樓竣工后,恒新公司不按約交付房屋,致原告蒙受巨大經濟損失。被告恒新公司辯稱,1.原告訴請在“城市廣場一棟東北方向地下停車場入口處交付長16.5米、寬16米的門面房屋260平方米,并及時辦理房屋土地使用權證及房屋所有權證”,該訴請不能成立,原告訴請交付房產位置屬于恒新城二期建設的房產,不屬于協(xié)議約定置換土地使用權范圍內的房產,原告無權請求交付;2.原告訴請交付“一棟九單元1102室、一單元903室、三單元402室房屋340平方米,并及時辦理房屋土地使用權、房屋所有權證,該訴求亦不能成立。首先恒新公司已經在協(xié)議約定交房期限內,按照原告選定的房屋預留給原告了,但原告自始未與恒新公司簽訂購房合同,也未結清多余面積房價款,原告訴請交付房產和辦理不動產權證不具備條件;3、原告訴請支付違約金210000元(2017年2月28日止),以后按200元一天支付,其訴請無事實依據。房地產置換協(xié)議約定:自土地過戶之日起三年內交付房產,恒新公司于2014年4月11日才取得包括原告轉讓在內的9234.2平方米國有土地使用權,2017年4月11日前向原告交付房產不構成違約。事實上,原告于2014年9月6日就已經選房,門店是其自身原因不選定,恒新公司不構成違約,不存在逾期交房,無須按照200元一天支付違約金;4、原告在與被告簽訂房地產置換協(xié)議時存在欺詐行為,恒新公司存在重大誤解,對協(xié)議內容應當予以變更,原告轉讓面積為381.91平方米,原告起訴后被告去國土局查詢才得知,原告三個證的實際面積只有324平方米,與約定轉讓面積相差57.91平方米,恒新公司只能以324平方米為基礎,按照1:1.57的比例共還建508.68平方米房屋,其中住宅房290平方米,門店218.7平方米。第三人顏國慶、顏選民述稱,無論置換的土地面積是否有381.91平方米,只要恒新公司同意以該面積置換,雙方就應該按約定面積置換。恒新公司所說選房公告我們完全不知情,也沒收到任何電話和短信,我們要求按雙方簽訂的置換協(xié)議履行。第三人顏紅利、顏選平述稱,我們沒有收到任何通知要求我們去選門店,也沒看到任何報紙上有選房公告。當時合同約定按房屋土地現(xiàn)狀置換,我們已明確告知對方土地登記面積為324平方米,恒新公司與我們協(xié)商置換事宜已有兩年時間,在恒新公司多次實地丈量后雙方確認土地實際面積為381.91平方米,并愿意置換600平方米的房屋給我們。恒新公司向本院提出反訴請求:1.依法變更雙方簽訂的房地產置換協(xié)議第三條第1款置換面積的約定,請求判決恒新公司在置換土地上返還房產面積為508.70平方米,其中門店或倉庫218.70平方米,住宅房290平方米;2.依法變更雙方簽訂的房地產置換協(xié)議第五條“三年后交房時間每延期一天需支付違約金200元整”的約定,請求判決逾期交付按照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息計違約金;3.本案訴訟費用由反訴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2011年10月18日,顏某某、高某華、顏紅勝、張愛平依據顏某某、顏紅勝、顏選民、顏選萍、顏國慶、顏紅利兄妹六人簽訂的房屋(遺產)處分協(xié)議,由顏某某、高某華、顏紅勝、張愛平代表兄妹六人與恒新公司簽訂了房地產置換協(xié)議書,約定將原有381.9平方米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及地上房屋轉讓給恒新公司進行房地產開發(fā),由恒新公司返還顏某某、高某華、顏紅勝、張愛平及第三人共600平方米的房屋,自土地過戶之日起三年內向其交付房屋。協(xié)議簽訂后,由于顏某某、高某華、顏紅勝、張愛平持有的三份個人建設用地批準通知書遺失,羅田縣國土資源局于2011年11月24日登報補發(fā),2013年8月30日公告注銷。恒新公司于2014年1月26日取得包括顏某某、高某華、顏紅勝、張愛平及第三人轉讓在內的共計9234.2平方米國有土地使用權;2014年4月11日辦理國有土地使用權證,進行開發(fā)建設恒星城一期工程;2014年6月20日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2015年1月6日取得相鄰的3705.5平方米國土使用權,進行恒星城二期工程開發(fā)。2014年9月6日,顏某某、高某華、顏紅勝、張愛平及第三人共選定了五套住房,最后他們留下三套住房,共計370.88平方米,超出的80.88平方米應向恒新公司支付價款321841元。就一樓門面問題,恒新公司多次要求顏某某、高某華、顏紅勝、張愛平及第三人前來選房,由于他們意見不一致,且拒絕前來選擇,恒新公司只好委托公證處對送達情況進行保全。顏某某、高某華、顏紅勝、張愛平針對恒新公司的反訴辯稱,1.本案不具備變更的法定條件,合同約定是按房屋及土地現(xiàn)狀置換,并非按照土地登記面積置換,不存在重大誤解的情況;2.反訴請求超過了法定時效。根據法律規(guī)定,應當在知道或應當知道變更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恒新公司在訂立合同時已經清楚房屋土地面積是324平方米,當時已交付了土地證及房產證,在2014年1月26日辦理過戶登記時更清楚面積為324平方米。至今已三年,超過了法定的除斥期間一年,其訴求不應支持。高某華補充辯稱意見,我在羅田上班,有兩個門店,我和老公顏某某每天都在門店上班,從未接到任何電話、短信、通知要求我們去選房。我們去恒新公司找了七、八次,公司說統(tǒng)一安排,要我們與他們合作統(tǒng)一出租。第三人顏國慶、顏選民述稱,同意高某華意見。第三人顏紅利述稱,同意高某華意見。另如果恒新公司認為合同無效,我們要求恒新公司拆除房屋,恢復我們原有房屋土地的原貌。我們要求按合同約定每遲延交付房屋一天支付200元的違約金。第三人顏選平述稱,恒新公司當初知道置換土地的面積,我們要求恒新公司按合同約定置換房屋、門店共600平方米給我們。否則恢復我們原有房屋土地的原貌。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第三人對顏某某、高某華、顏紅勝、張愛平提交的證據均無異議,對恒新公司提交的證據同意顏某某、高某華、顏紅勝、張愛平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意見。對各方有爭議的證據:恒新公司對顏某某、高某華、顏紅勝、張愛平提交的房地產置換協(xié)議、安置退休老干部住房協(xié)議、房屋補償轉讓協(xié)議書、現(xiàn)場勘查筆錄、羅田縣國土資源局公告的真實性無異議,但對其證明目的持有異議。認為房地產置換協(xié)議證明交房時間為被置換土地過戶之日起三年內交付置換房屋(交房必須以雙方結清差價款為前提),違約金約定過高;安置退休老干部住房協(xié)議、房屋補償轉讓協(xié)議書、現(xiàn)場勘查筆錄、羅田縣國土資源局公告,顯示土地所有權及使用面積均為381.91平方米,導致恒新公司認為土地使用面積為381.91平方米,事后查清實際面積只有324平方米,所以只能以324平方米為基礎置換。對顏某某、高某華、顏紅勝、張愛平提供的證據,經審查,客觀真實,與本案有關聯(lián)性,能夠證明案件的事實,本院均予以采信。顏某某、高某華、顏紅勝、張愛平對恒新公司提交的《房地產置換協(xié)議》、羅政地出讓批字(2014)第233號建設用地批準書、羅田國用(2014)第01241號國有土地使用權證,顏紅玉、顏某某、顏紅勝個人建設用地批準通知書存根三份,房屋轉讓登記表三份,房屋預售許可證、選房登記表、承諾書的真實性無異議,但對其證明目的持有異議。經審查,該系列證據真實、合法,能夠證明案件事實,本院予以采信;顏某某、高某華、顏紅勝、張愛平對房屋(遺產)處分協(xié)議真實性有異議,認為是復印件,且該協(xié)議已作廢,因顏某某、高某華、顏紅勝、張愛平提交的房地產置換協(xié)議已明確載明顏某某等兄妹六人訂立了該協(xié)議,事后其是否作廢,顏某某、高某華、顏紅勝、張愛平及第三人亦未向恒新公司予以明示,同時在庭審中顏某某兄妹六人依然表示其授權顏某某、高某華、顏紅勝、張愛平與恒新公司簽訂房地產置換協(xié)議,故對該證據的真實性本院予以采信;對商品房銷售備案表、售房價格表、房款結算表的真實性持有異議,認為沒有列舉房屋預售開盤價格,因該證據不能證實房屋實際銷售面積及價格,本院不予采信;對公證書、置換房催款通知書持有異議,認為公證書不是送達選房通知書,只能證明登報公告,不能代替恒新公司應當履行的通知義務,該證據雖客觀、真實,因顏某某、高某華、顏紅勝、張愛平及第三人大多在羅田縣城居住、就業(yè),恒新公司不能證明其系在窮盡一切直接送達方式仍無法向顏某某、高某華、顏紅勝、張愛平及第三人送達相關通知書的情況下才公告送達,故該送達方式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該證據對其證明對象不具有證明力,本院不予采信;對羅田城市廣場現(xiàn)場照片,房屋租賃合同持有異議,認為與本案沒有關聯(lián)性,現(xiàn)場照片反映了物體客觀現(xiàn)狀,本院予以采信;房屋租賃合同與本案沒有關聯(lián)性,本院不予采信,對韓傳軍、汪春梅、柴和平等十四戶房地產置換協(xié)議持有異議,認為與本案沒有關聯(lián)性,該證據雖然真實,但與本案沒有關聯(lián)性,本院不予采信。根據當事人的陳述和經本院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顏幫玉系顏某某、顏紅勝、顏選民、顏國慶、顏紅利、顏選平之父,顏某某與高某華、顏紅勝與張愛平系夫妻關系。1992年3月25日,羅田縣商業(yè)局醫(yī)藥公司、商業(yè)局汽車隊分別與顏幫玉簽訂了安置離休老干部住房協(xié)議和房屋有償轉讓協(xié)議書,協(xié)議約定將羅田縣商業(yè)車隊崗上南邊三大間破舊平房、附建設施及前后院面積381.91平方米,房屋作價6000元(附建設施價款另定),有償轉讓給顏幫玉。1992年5月13日,顏幫玉、顏某某、顏紅勝各取得了羅田縣商業(yè)局汽車隊轉讓的108平方米建設用地用使用權。1998年12月顏幫玉逝世。顏某某兄妹六人繼承其父顏幫玉房屋并簽訂房屋(遺產)處分協(xié)議。協(xié)議約定:顏某某兄妹六人一致同意將繼承的房屋產權與羅田縣天柱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金馬星城項目部)置換,由顏某某、顏紅勝代表兄妹六人與羅田縣天柱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簽訂置換協(xié)議,辦理相關手續(xù),并以代表人名義全權處置置換事宜。羅田縣天柱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金馬星城項目部以土地使用權證注明的土地面積按1:1.57的比例向顏某某兄妹六人還建房屋面積(顏某某、顏紅勝、顏幫玉三戶共有土地381.91平方米,共還建房屋面積600平方米,其中商品住宅340平方米,一樓倉庫或車庫260平方米)。因恒新公司成立前其股東欲以羅田縣天柱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名義開發(fā)金馬星城項目,后恒新公司成立,即以恒新公司名義開發(fā)金馬星城。2011年10月18日,顏某某、高某華、顏紅勝、張愛平代表顏某某兄妹六人與恒新公司簽訂房地產置換協(xié)議。協(xié)議約定:被置換房屋為一層瓦房,土地面積381.91平方米。協(xié)議簽訂后乙方(顏某某、高某華、顏紅勝、張愛平)向甲方(恒新公司)移交房屋所有權證及國有土地使用權證原件,土地置換過戶和房產證注銷手續(xù)由甲方負責辦理,乙方予以協(xié)助配合,費用由甲方承擔,金馬星城項目開發(fā)建設完工后,甲方應在置換的土地上還給乙方房產面積600平方米,其中一樓還建房產面積260平方米(層高3.8米以上,產權面積以房管局勘定為準,不含公攤),剩余還建非電梯房(住房)面積340平方米。甲方還建一樓門店優(yōu)先在乙方原址還建,如不能滿足乙方要求,乙方必須在金馬星城一樓除甲方項目部股東自留的300平方米門店和公路段車隊,電力公司置換土地面積上的門店之外,剩余門店由乙方第一首選,必須在主要通道兩邊選擇門店(主要通道出口不能選擇),如果甲方不能滿足乙方第一首選,乙方可以在甲方項目部股東自留300平方米之內選擇,甲方還建的商品住房由乙方自主選擇。如甲方還建給乙方的置換房小于或大于應還房面積,多出或少于的面積,按同類型房屋的開盤定價,彌補房款差價,如乙方選擇電梯住房,按還建房面積乙方每平方米向甲方補230元差價,超出面積按電梯房開盤價結算。甲方自被置換土地過戶之日起三年內向乙方交付置換房(交房必須以雙方結清差價款為前提),置換房產權“兩證”甲方負責辦理,300平方米的置換房產由乙方向甲方支付60000元稅費,超出面積的稅費由雙方依照商品房交易規(guī)則各自繳稅費。辦理兩證時,乙方應及時、如實提供辦證所需的個人和家庭資料,如一方違約,違約方除全額賠償因違約行為給對方造成的全部損失外,另向對方支付違約金50000元,三年后甲方交房,時間每延期一天需向乙方支付違約金200元,……。協(xié)議簽訂后,恒新公司將其擬命名的金馬星新項目變更為恒星城項目,工程完工后,其樓盤現(xiàn)命名為羅田城市廣場。為開發(fā)恒星城項目,經恒新公司統(tǒng)計其整合的土地面積(包括顏某某、高某華、顏紅勝、張愛平及第三人置換房屋土地在內)共9319.28平方米。2013年10月14日,恒新公司與羅田縣國土資源局簽訂了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合同約定出讓宗地編號為1-01,位于羅田縣前進路兩側原公路段工程隊和橋南百貨倉庫處,宗地總面積為9234.20平方米。2014年1月26日,羅田縣人民政府批準恒新公司取得9234.20平方米國有土地(包括顏某某、高某華、顏紅勝、張愛平及第三人置換房屋土地在內)為商住用地。2014年4月11日,恒新公司辦理了使用面積為9234.10平方米的國有土地使用權證;2014年6月30日,恒新公司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恒新公司在開發(fā)恒星城項目中,顏某某、高某華、顏紅勝、張愛平及第三人置換房屋土地中209.269平方米用于建設商住房,其余部分用于公共設施建設。恒新公司以其無法聯(lián)系顏某某、高某華、顏紅勝、張愛平及第三人并通知其領取置換房及結算房屋價款為由,于2016年7月25日申請黃岡日報社向顏某某兄妹六人公告送達了置換房催領書,黃岡日報社于2016年8月2日在總第1944期第八版底部上登出156字公告。羅田縣公證處于2016年8月10出具(2016)鄂羅田證字第388號公證書,證明該公證書相粘連的黃岡日報《公告》原件屬實。另查明,因顏幫玉、顏某某、顏紅勝個人建設用地批準通知書遺失,2013年9月1日羅田縣國土資源局向黃岡日報申請公告注銷土地使用權公告,公告注明該三戶土地面積為381.91平方米。本案在審理過程中,顏某某、高某華、顏紅勝、張愛平及第三人、恒新公司對所確定的三套商品住宅房面積、開盤價格達成一致意見。具體情況為:一棟九單元1102室(簡寫為1-9-1102室)系電梯房,面積123.37平方米,單價4048元/平方米;1-1-903室系非電梯房,面積為123.10平方米,單價3598元/平方米;1-3-402室系非電梯房,面積116.7平方米,單價3628元/平方米。其中1-3-402室由顏某某、高某華、顏紅勝、張愛平及第三人委托恒新公司出售,出售款經結算后由恒新公司支付給顏某某、高某華、顏紅勝、張愛平及第三人,現(xiàn)該房屋已由恒新公司出售給他人。
原告(反訴被告)顏某某、高某華、顏紅勝、張愛平訴被告湖北恒新置業(yè)有限公司(反訴原告)、第三人顏國慶、顏紅利、顏選民、顏選平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反訴被告)顏某某、高某華及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熊必書、被告(反訴原告)湖北恒新置業(yè)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恒新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徐國云、潘新國、第三人顏紅利、顏選民、顏選平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顏某某、高某華、顏紅勝、張愛平代表顏某某兄妹六人與恒新公司簽訂的房地產置換協(xié)議是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盡管在置換過程中開發(fā)公司及樓盤名稱均已變更,但在庭審過程中,第三人對該協(xié)議表示認可,顏某某、高某華、顏紅勝、張愛平與恒新公司簽訂協(xié)議的行為屬有權代理,其內容未違反法律、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該協(xié)議合法有效,雙方當事人應依約履行。庭審中,顏某某、高某華、顏紅勝、張愛平及第三人就商品住宅所置換問題已與恒新公司達成一致協(xié)議,雙方應依協(xié)議履行并結算代為出售房屋的價款。顏某某、高某華、顏紅勝、張愛平當庭表示放棄訴訟請求第1、2項中要求恒新公司及時辦理房屋土地使用權證及房屋所有權證的訴訟請求,系對其權利的處分,本院依法予以準許。綜上,本院認為本案爭論的焦點為以下幾點:一、關于房地產置換協(xié)議中約定置換門店的選址及房屋差價給付的問題1、關于置換門店選址的問題房地產置換協(xié)議約定:“甲方還建一樓門店優(yōu)先在乙方原址還建,如不能滿足乙方要求,乙方必須在金馬星城一樓除甲方項目部股東自留的300平方米門店和公路段車隊,電力公司置換土地面積上的門店之外,剩余門店由乙方第一首選,必須在主要通道兩邊選擇門店(主要通道出口不能選擇)……”。本案在審理過程中,恒新公司堅持要求顏某某、高某華、顏紅勝、張愛平及第三人在原址上選定門店并予以交付,但顏某某、高某華、顏紅勝、張愛平及第三人以原址上所建門店不符合要求為由拒絕接受,因顏某某、高某華、顏紅勝、張愛平及第三人對其原址還建的一樓門店要求未作特別說明,只注明層高必須3.8米以上,現(xiàn)其原址上已建有門店,且該工程峻工驗收報告顯示恒星城一層層高為3.8米,故顏某某、高某華、顏紅勝、張愛平及拒絕受領的理由不能成立,其要求判令恒新公司在城市廣場一棟東北方向地下停車場入口處交付長16.5米、寬16米的門面,面積260平方米的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因雙方爭議的是置換門店,根據日常經驗門店必須具有商業(yè)價值,能獨立經營,不能等同車庫、倉庫,根據該樓盤建設的現(xiàn)狀,其內部設置為大賣場,其中間部分沒有設置通道,無法分割,且不能發(fā)揮其商業(yè)價值,故雙方爭議的門店置換部分只能在臨街或道路位置以原址為基礎予以劃定260平方米。2、關于置換房屋面積差價給付的問題因雙方已確認顏某某、高某華、顏紅勝、張愛平及第三人已選定還建1-9-1102室面積為123.37平方米,1-1-903室面積為123.1平方米,共計246.47平方米,協(xié)議約定恒新公司應還建面積為340平方米,故恒新公司應補償顏某某、高某華、顏紅勝、張愛平及第三人面積為93.53平方米(340平方米-246.47平方米)。因雙方已確定1-3-402室(單價3628元/平方米)由恒新公司出售后經結算再將售房款支付給顏某某、高某華、顏紅勝、張愛平及第三人,現(xiàn)該房屋已由恒新公司出售他人,故恒新公司應向顏某某、高某華、顏紅勝、張愛平及第三人支付售房款339326.84元(93.53平方米×3628元/平方米),又因合同約定如顏某某、高某華、顏紅勝、張愛平及第三人選定電梯房應以230元/平方米的差價補給恒新公司,因1-9-1102室為電梯房,故顏某某、高某華、顏紅勝、張愛平及第三人應補償恒新公司房屋差價款28375.10元(123.37平方米×230元/平方米)給恒新公司。綜上,恒新公司應支付顏某某、高某華、顏紅勝、張愛平及第三人售房款310951.74元(339326.84元-28375.10元)。二、恒新公司是否應承擔違約責任,給付違約金的問題恒新公司辦理國有土地使用權證的時間為2014年4月11日,根據合同約定,被置換土地過戶之日起三年內交付置換房(必須以雙方結清差價款為前提),故本案恒新公司應在2017年4月11日前向顏某某、高某華、顏紅勝、張愛平及第三人交付所爭議的房屋及門店,逾期則視為違約。因顏某某、高某華、顏紅勝、張愛平于2017年3月31日向本院起訴,其起訴時雙方約定的交房期限尚未屆滿。經查,恒新公司對顏某某、高某華、顏紅勝、張愛平及第三人所選住宅已預留,雖其公告送達置換房催領通知書存在瑕疵,但其已充分表達了其交付房屋及房款結算的意愿,其主觀上不存在故意違約,本案在審理過程中,現(xiàn)恒新公司依然同意向顏某某、高某華、顏紅勝、張愛平及第三人交付商品住宅房并結清其代為出售的房屋價款,因雙方對門店的選址發(fā)生分歧導致至今未交付房屋及門店,該結果的形成不是恒新公司單方違約行為造成,故顏某某、高某華、顏紅勝、張愛平要求恒新公司支付違約金的訴訟請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三、恒新公司要求變更合同約定條款的請求是否應予支持的問題恒新公司反訴要求變更雙方簽訂的《房地產置換協(xié)議》中約定的相關條款?!吨腥A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四條規(guī)定:下列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一)因重大誤解訂立的;(二)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當事人請求變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不得撤銷。第五十五條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權消滅:(一)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二)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后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放棄撤銷權。因單方請求變更合同的權利其性質與單方撤銷合同的權利的性質相同,均屬于形成權,故請求變更合同,與行使撤銷權一樣應適用一年的除斥期間。本案中,恒新公司2013年10月14日在與羅田縣國地資源局簽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時就應當知曉被置換房土地面積存在差錯,但其未在法定時間內向顏某某、高某華、顏紅勝、張愛平及第三人提出變更合同相關條款的請求,現(xiàn)其以對置換土地實際面積存在重大誤解為由提出反訴要求變更合同相關條款,已超過訴訟時效,恒新公司要求變更合同相關條款的請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綜上所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第五十四條、第六十條、第一百一十四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一、湖北恒新置業(yè)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二十日內向顏某某、高某華、顏紅勝、張愛平、顏國慶、顏選民、顏紅利、顏選平交付“羅田恒星城一層平面圖(圖號J4)”所示恒星城一層4-T軸至4-V軸交4-1軸至4-4軸范圍內260平方米的房屋;交付羅田城市廣場商品住宅第一棟九單元1102室、第一棟三單元903室;支付售房款310951.74元;二、駁回顏某某、高某華、顏紅勝、張愛平的其他訴訟請求;三、駁回湖北恒新置業(yè)有限公司的反訴請求。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22800元,由顏某某、高某華、顏紅勝、張愛平、顏國慶、顏紅利、顏選民、顏選平負擔2280元,湖北恒新置業(yè)有限公司負擔20520。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黃岡市中級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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