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顏某某,女,漢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湖北省大悟縣人,公司員工,住本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杉、徐菜蘭,湖北道博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為特別授權,代為承認訴訟請求、和解、簽收法律文書、提起反訴或者上訴。
被告趙金金,男,漢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甘肅省武山縣人,居民,住該縣。
被告明某,男,漢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湖北省大悟縣人,居民,現(xiàn)住廣東省東莞市。
被告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東莞分公司。
住所地:東莞市南城街道三元路2號粵豐大廈辦公2001、2101號。
負責人陳青松,該分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磊、郭劍,湖北安格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為一般代理,代為開庭、申請重新鑒定、簽收法律文書、提起上訴。
原告顏某某與被告趙金金、明某、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東莞分公司(以下簡稱平安財保東莞分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徐德光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顏某某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徐菜蘭,被告趙金金、平安財保東莞分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郭劍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明某經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6年2月9日15時許,被告趙金金駕駛粵S×××××號小型普通客車沿大悟縣大黃線自東向西行駛至東新鄉(xiāng)樂沖村路段時未注意行車安全,與步行的原告顏某某相撞,造成原告受傷的交通事故。后經大悟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作出第20160209401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被告趙金金負此事故全部責任,原告顏某某不負此事故責任。原告受傷后在大悟縣中醫(yī)院和華中科技大學同濟醫(yī)學院附屬協(xié)和醫(yī)院住院治療39天,共用醫(yī)療費199344.02元。2016年9月19日,原告顏某某經湖北省人民醫(yī)院法醫(yī)司法鑒定所鑒定為顱腦外傷后智力障礙,評定為IX級傷殘。2016年10月25日,原告顏某某經湖北誠信司法鑒定所鑒定:人體損傷程度構成IX級傷殘;誤工期為傷后300天,護理期為傷后150天,后續(xù)治療費用為3000元。事故發(fā)生后,被告趙金金和平安財保東莞分公司墊付了原告全部醫(yī)療費用,被告趙金金另給付其他賠償款8253.37元。因雙方對賠償事項協(xié)商未果,原告于2017年3月6日訴至本院,要求三被告賠償其各項損失共計237066.03元(已給付的除外)。
另查明,被告趙金金駕駛的粵S×××××號小型普通客車,登記車主為被告明某,該車于2016年1月4日在被告平安財保東莞分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交強險的保險期限為2016年1月5日起至2017年1月4日止,商業(yè)險的保險期限為2016年1月22日起至2017年1月21日止,其中交強險保險金額為醫(yī)療費10000元,死亡傷殘賠償金110000元,財產損失2000元;第三者責任險保險金額為1000000元,不計免賠率,該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內。
本院認為,公民的生命健康權受法律保護,他人因過錯侵害公民生命健康權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本案發(fā)生的道路交通事故,經湖北省大悟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被告趙金金負此事故全部責任,原告顏某某不負此事故責任。故對原告顏某某因此事故受傷造成的損失,應由被告趙金金承擔全部賠償責任。因被告趙金金駕駛的粵S×××××號小型普通客車已在被告平安財保東莞分公司投保了機動車交強險和第三者責任險,故對原告顏某某受傷產生的各項損失,應先由承保的被告平安財保東莞分公司在交強險和第三者責任險賠償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不足部分再由被告趙金金承擔。原告顏某某因此事故造成的損失為:醫(yī)療費199344.02元、后續(xù)治療費3000元、誤工費參照其上六個月工資平均數(shù)計算實際損失為33839元(40733元-6894元)、護理費參照湖北省2016年度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標準計算為12796.44元(31138元/年÷365天/年×150天)、住院伙食補助費1950元(50元/天×39天)、殘疾賠償金參照江蘇省2016年度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標準計算為148692元(37173元/年×20%×20年)、被撫養(yǎng)人生活費11763.6元(9803元/年×6年×20%)、精神損害撫慰金酌定為10000元、鑒定費4100元、交通費800元,共計426285.06元。由被告平安財保東莞分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賠償120000元,在商業(yè)三者險限額內賠償302185.06元。鑒定費4100元,由被告趙金金承擔。被告明某是肇事車輛車主,在此交通事故中沒有過錯,不承擔賠償責任。被告趙金金、明某墊付的醫(yī)療費及其他費用87829.39元,由原告予以返還。被告平安財保東莞分公司已給付的賠償款120000元應予以抵扣。被告明某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依法可以缺席判決。據(jù)此,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第二十二條、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
》第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原告顏某某因交通事故受傷產生的各項經濟損失426285.06元,由被告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東莞分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賠償120000元,在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限額內賠償302185.06元,原已給付的120000元予以抵扣。
二、被告趙金金賠償原告顏某某鑒定費4100元。
三、原告顏某某返還被告趙金金、明某墊付的醫(yī)療費及其他費用87829.39元。
四、駁回原告顏某某其他訴訟請求。
上述應付款項于本判決生效后七日內一次付清。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800元,由原告顏某某負擔200元,被告趙金金負擔260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孝感市中級人民法院。上訴人在提交上訴狀時,應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
審判員 徐德光
書記員:湯龍 附適用相關法條: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 第十六條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y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第二十二條侵害他人人身權益,造成他人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第四十八條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關規(guī)定承擔賠償責任。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條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規(guī)定承擔賠償責任: (一)機動車之間發(fā)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 (二)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fā)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有證據(jù)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jù)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 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碰撞機動車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賠償責任。 三、《最高人民法院 》 第十七條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因就醫(yī)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y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yǎng)費,賠償義務人應當予以賠償。 受害人因傷致殘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費用以及因喪失勞動能力導致的收入損失,包括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繼續(xù)治療實際發(fā)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后續(xù)治療費,賠償義務人也應當予以賠償。 受害人死亡的,賠償義務人除應當根據(jù)搶救治療情況賠償本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相關費用外,還應當賠償喪葬費、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死亡補償費以及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他合理費用。 第十八條受害人或者死者近親屬遭受精神損害,賠償權利人向人民法院請求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的,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予以確定。 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請求權,不得讓與或者繼承。但賠償義務人已經以書面方式承諾給予金錢賠償,或者賠償權利人已經向人民法院起訴的除外。 第十九條醫(yī)療費根據(jù)醫(yī)療機構出具的醫(yī)藥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結合病歷和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jù)確定。賠償義務人對治療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異議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 醫(yī)療費的賠償數(shù)額,按照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實際發(fā)生的數(shù)額確定。器官功能恢復訓練所必要的康復費、適當?shù)恼葙M以及其他后續(xù)治療費,賠償權利人可以待實際發(fā)生后另行起訴。但根據(jù)醫(yī)療證明或者鑒定結論確定必然發(fā)生的費用,可以與已經發(fā)生的醫(yī)療費一并予以賠償。 第二十條誤工費根據(jù)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 誤工時間根據(jù)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y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受害人因傷致殘持續(xù)誤工的,誤工時間可以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受害人無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受害人不能舉證證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狀況的,可以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業(yè)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第二十一條護理費根據(jù)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和護理人數(shù)、護理期限確定。 護理人員有收入的,參照誤工費的規(guī)定計算;護理人員沒有收入或者雇傭護工的,參照當?shù)刈o工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勞務報酬標準計算。護理人員原則上為一人,但醫(yī)療機構或者鑒定機構有明確意見的,可以參照確定護理人員人數(shù)。 護理期限應計算至受害人恢復生活自理能力時止。受害人因殘疾不能恢復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據(jù)其年齡、健康狀況等因素確定合理的護理期限,但最長不超過二十年。 受害人定殘后的護理,應當根據(jù)其護理依賴程度并結合配制殘疾輔助器具的情況確定護理級別。 第二十二條交通費根據(jù)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護人員因就醫(yī)或者轉院治療實際發(fā)生的費用計算。交通費應當以正式票據(jù)為憑;有關憑據(jù)應當與就醫(yī)地點、時間、人數(shù)、次數(shù)相符合。 第二十三條住院伙食補助費可以參照當?shù)貒覚C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予以確定。 受害人確有必要到外地治療,因客觀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護人員實際發(fā)生的住宿費和伙食費,其合理部分應予賠償。 第二十五條殘疾賠償金根據(jù)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或者傷殘等級,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zhèn)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自定殘之日起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受害人因傷致殘但實際收入沒有減少,或者傷殘等級較輕但造成職業(yè)妨害嚴重影響其勞動就業(yè)的,可以對殘疾賠償金作相應調整。 四、《最高人民法院 》 第十六條同時投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以下簡稱“交強險”)和第三者責任商業(yè)保險(以下簡稱“商業(yè)三者險”)的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當事人同時起訴侵權人和保險公司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下列規(guī)則確定賠償責任: (一)先由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 (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業(yè)三者險的保險公司根據(jù)保險合同予以賠償; (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權責任法的相關規(guī)定由侵權人予以賠償。 被侵權人或者其近親屬請求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優(yōu)先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二十二條同一交通事故的多個被侵權人同時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各被侵權人的損失比例確定交強險的賠償數(shù)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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