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饒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湖北省浠水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胡瑤,湖北眾之聲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楊本元,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蘄春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余海文,湖北邦法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饒某某與被告楊本元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3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饒某某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胡瑤,被告楊本元的委托訴訟代理人余海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饒某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償還借款50000元;2、由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用。事實與理由:2015年11月24日,被告因資金周轉需要向原告借款50000元,原告遂委托葉齊學向被告中國工商銀行的賬戶匯款50000元,并由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條一份。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討,被告以種種理由拒不償還。原告逾期未還款的行為嚴重侵犯了原告合法權益,現原告提起訴訟,請求判如所請。
本院認為,被告向原告借款50000元,有原告提供的借據和匯款憑證予以證實,對原、被告之間的借貸關系予以認定。被告經原告多次催討仍拒不償還借款,應依法承擔民事責任。經本院依法主持調解,雙方未能達成一致意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一十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規(guī)定,判決如下:
由被告楊本元于本判決書生效后十日內償還原告饒某某借款5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050元,由被告楊本元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黃岡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田 剛 審 判 員 程軍中 人民陪審員 周勝峰
書記員:王又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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