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饒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宜昌市西陵區(qū)。
委托代理人張恩喜,湖北夷陵律師事務所律師(特別授權(quán))。
被告裴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宜昌市。
本院在審理原告饒某某與被告裴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中,原告饒某某于2017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財產(chǎn)保全的申請,要求凍結(jié)被告裴某某的銀行存款770萬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價值的其他財產(chǎn)。
原告饒某某以其在富德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投保的訴訟財產(chǎn)保全責任保險為上述保全行為提供擔保。
本院認為,原告饒某某的申請符合法律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條、第一百零二條、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款第(四)項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凍結(jié)被告裴某某的銀行存款770萬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價值的其他財產(chǎn)。
本裁定送達后立即執(zhí)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zhí)行。
審判員 彭 軍
書記員:趙楠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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