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某某建工集團有限公司
王建軍
曹智(河北冀石律師事務所)
饒某某億博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
趙瑞端(河北合明律師事務所)
上訴人(原審被告):石某某建工集團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張亞斌,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王建軍,該公司職員。
委托代理人:曹智,河北冀石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饒某某億博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住所地:饒某某平安西路161號。
法定代表人:劉金龍,該公司經理。
委托代理人:趙瑞端,河北合明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石某某建工集團有限公司為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河北省饒某某人民法院(2014)饒民三初字第212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5年5月27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石某某建工集團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建軍、曹智,被上訴人饒某某億博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趙瑞端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原判決認定基本事實不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 ?第一款 ?第(三)項 ?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一、撤銷河北省饒某某人民法院(2014)饒民三初字第212號民事判決;
二、發(fā)回河北省饒某某人民法院重審。
本院認為,原判決認定基本事實不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 ?第一款 ?第(三)項 ?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一、撤銷河北省饒某某人民法院(2014)饒民三初字第212號民事判決;
二、發(fā)回河北省饒某某人民法院重審。
審判長:倪慶華
審判員:張寶芳
審判員:劉夢輝
書記員:怡艷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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