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首云礦業(y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區(qū)巨各莊鎮(zhèn)。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110228802974181X。
法定代表人:周慶忠,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侯文生,北京仁道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吳來勇,北京仁道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崇利制鋼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鄲市涉縣井店鎮(zhèn)。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13042660139923X2。
法定代表人:王國強,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劉彥龍,該公司企管部部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祁廣洲,該公司企管部科員。
原告首云礦業(y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首云公司)與被告崇利制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崇利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首云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吳來勇,被告崇利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祁廣洲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首云公司訴訟請求:1.請求法院判令崇利公司支付拖欠貨款19903806.35元及利息(利息自2016年1月1日起計算至實際給付之日止,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標準計算);截止到起訴日利息為2746725.28元,本息總計22650531.62元。2.訴訟費用由崇利公司承擔。
事實與理由:2014年3月14日、2015年1月1日,首云公司與崇利公司分別簽訂《酸性精粉購銷合同》、《鐵精粉買賣合同》,約定首云公司為崇利公司供應密云酸粉66。合同簽訂后,首云公司如約履行合同義務,但崇利公司僅支付部分貨款,尚欠貨款19903806.35元。此款雖經首云公司多次催要,然崇利公司至今未付,據此,首云公司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如前述。
崇利公司辯稱,1.首云公司主張的貨款數額我方予以認可。2.關于利息我方不予認可。根據雙方2015年1月1日簽訂的合同第十條第6款已約定,延期付款不給付利息。綜上,請求法院依法處理。
原告首云公司為支持其訴訟主張,向本院提交證據為:《酸性精粉購銷合同》、《鐵精粉買賣合同》、企業(yè)詢證函、應收賬款明細賬等。
被告崇利公司未向本院提交證據。
本院經雙方舉證、質證及庭審,確認如下事實:2014年3月14日,出賣人首云公司與買受人崇利公司簽訂了《酸性精粉購銷合同》,該合同約定:“一、質量要求技術標準、價格:品名密云酸粉66,供貨量(噸)20000,金額22500000,金額1125,以上價格為干基含稅到廠承兌—票價格(稅率為17%)。…三、交貨地點、方式:收貨人名稱:“天津鐵廠”;收貨人送貨地址:“崇利制鋼有限公司指定貨場”。(崇利制鋼有限公司是天津鐵廠的控股子公司,是貨物實際收貨人)?!Ⅱ炇諛藴?、方法及提出異議期限:以買受人計量、化驗為準,出賣人對計量、化驗結果有異議時,可在貨到五日內向買受人以書面形式提出,對異議部分雙方協(xié)商解決。七、結算方式及期限:…付款方式:承兌,貨到并收到增值稅票后批量付貨款,余額稅金稽查后付清。八、違約責任:出賣人若存在違約行為,將按照合同價款的5%向買受人支付違約金,給買受人造成損失的,將按照損失的2倍賠償,若出賣人未支付違約金,出賣人同意直接從待付貨款中扣除?!?。雙方還約定了其他事項,并在該合同中蓋章、簽字。
2015年1月1日,出賣人首云公司與買受人崇利公司簽訂《鐵精粉買賣合同》,該合同約定:“一、質量要求技術標準、價格:品名密云酸粉66,供貨量(噸)以實際過磅數量為準,價格(元/千噸)725。…三、交貨地點、方式:收貨人名稱:“天津鐵廠”;收貨人送貨地址:“崇利制鋼有限公司指定貨場”。(崇利制鋼有限公司是天津鐵廠的控股子公司,是貨物實際收貨人)?!摺⒔Y算方式及期限:鐵精粉實行干基包干計價,鐵精粉價格以鐵路大票發(fā)車日期為準,以日進料量為結算單,檢驗后予以價款結算,貨款支付以銀行承兌、商業(yè)承兌為主。貨款支付履行地為崇利制鋼。八、違約責任:出賣人若存在違約行為,將按照合同價款的5%向買受人支付違約金,給買受人造成損失的2倍賠償,若出賣人未支付違約金,出賣人同意直接從待付貨款中扣除。…十、其他約定事項:6.1.債權人依法轉讓債權(包括本合同之前的全部債權)的,依據轉讓債權的具體金額,除債務人對債權受讓人的給付義務;2.延期付款不給付利息,包括之前的全部欠款?!?。雙方還約定了其他事項,并在該合同中蓋章、簽字。
另查明,2017年6月1日,首云公司向崇利公司出具“企業(yè)詢證函”,該函顯示:“截止2016年12月31日,應收賬款為:19903806.35元”。崇利公司在“確認上述貴公司賬面金額與本公司賬目相符”處加蓋公章。
綜上所述,在該詢證函出具后,崇利公司仍未支付上述貨款,故首云公司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如前述。
本院認為,2014年3月14日、2015年1月1日出賣人首云公司與買受人崇利公司分別簽訂的《酸性精粉購銷合同》、《鐵精粉買賣合同》均未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且雙方對其真實性均無異議,故上述合同真實有效。
關于崇利公司是否應給付首云公司貨款19903806.35元的問題,因崇利公司對其雙方簽訂的購銷合同、詢證函均無異議,且對于下欠首云公司貨款的事實及數額也均無異議,故崇利公司理應承擔支付首云公司貨款19903806.35元的責任。
關于崇利公司是否應支付首云公司貨款利息的問題,雖然崇利公司未按合同約定給付首云公司上述貨款,已構成違約,但根據2015年1月1日雙方簽訂的《鐵精粉買賣合同》第十條第6項的約定:“1.債權人依法轉讓債權(包括本合同之前的全部債權)的,依據轉讓債權的具體金額,除債務人對債權受讓人的給付義務;2.延期付款不給付利息,包括之前的全部欠款”,雙方對于之前全部欠款延期付款已明確約定不再支付利息,該約定應系首云公司對其利息的放棄,且雙方對該合同的真實性及效力均未提出異議,故雙方均應按照合同約定履行各自義務,因此,首云公司要求崇利公司支付拖欠貨款利息的主張,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首云公司請求崇利公司支付下欠貨款19903806.35元的主張,本院予以支持;首云公司請求崇利公司支付利息的主張,本院不予支持。本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第六十條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條、第一百三十條、第一百五十九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崇利制鋼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首云礦業(yè)股份有限公司貨款19903806.35元。
二、駁回原告首云礦業(yè)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訴訟請求。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55050元,由被告崇利制鋼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交副本,上訴于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
審判長 羅琪
審判員 孫佳
審判員 趙玉劍
書記員: 張利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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