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某某
郝兵(河北杰大律師事務所)
韓某某
張德勝
中華聯(lián)合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
李璐飛
原告:馬某某。
委托代理人:郝兵,河北杰大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韓某某。
委托代理人:張德勝。
被告:中華聯(lián)合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唐某市路北區(qū)西山道18號。
負責人:楊國華,職務:經理。
委托代理人:李璐飛,該公司員工。
原告馬某某訴被告韓某某、中華聯(lián)合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9日受理后,依法組成由審判員孫桂珍擔任審判長,代理審判員顧根啟、人民陪審員劉樹高參加的合議庭于2015年7月14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馬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郝兵、被告韓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張德勝、被告中華聯(lián)合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璐飛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唐某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隊二大隊作出的第0187497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事實清楚、證據充分,本院予以采信,對本次事故給原告造成的損失,被告韓某某應按事故責任比例承擔賠償責任。對原告主張的醫(yī)療費、車輛損失本院予以支持。對原告主張的誤工費和護理費,本院根據其提交的誤工和護理證明、病歷、病假證明等,按河北省上一年度房地產行業(yè)標準予以支持。對原告主張的交通費缺乏客觀真實性,本院酌定為400元。對原告主張的評估費、拆解費、拖車費、存車費理據不足,本院不予支持。肇事車輛冀B×××××號車在被告中華聯(lián)合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投保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和限額為50萬元的商業(yè)第三者責任保險及不計免賠特約險,故被告韓某某承擔的賠償責任按法律規(guī)定和保險合同約定應由被告安盛天平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在保險限額內先行賠付,超過責任限額的部分由被告韓某某承擔。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九十八條 ?、一百一十七條第二款 ?、一百一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第一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五條 ?、《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華聯(lián)合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限額內賠償原告馬某某各項損失36461.46元;
二、被告中華聯(lián)合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在商業(yè)第三者責任保險限額內賠償原告馬某某各項損失元1197.9(3993元×30%);
三、駁回原告馬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上述一、二項賠償款,自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300元,由被告中華聯(lián)合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負擔240元,原告馬某某自負6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唐某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院認為:唐某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隊二大隊作出的第0187497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事實清楚、證據充分,本院予以采信,對本次事故給原告造成的損失,被告韓某某應按事故責任比例承擔賠償責任。對原告主張的醫(yī)療費、車輛損失本院予以支持。對原告主張的誤工費和護理費,本院根據其提交的誤工和護理證明、病歷、病假證明等,按河北省上一年度房地產行業(yè)標準予以支持。對原告主張的交通費缺乏客觀真實性,本院酌定為400元。對原告主張的評估費、拆解費、拖車費、存車費理據不足,本院不予支持。肇事車輛冀B×××××號車在被告中華聯(lián)合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投保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和限額為50萬元的商業(yè)第三者責任保險及不計免賠特約險,故被告韓某某承擔的賠償責任按法律規(guī)定和保險合同約定應由被告安盛天平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在保險限額內先行賠付,超過責任限額的部分由被告韓某某承擔。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九十八條 ?、一百一十七條第二款 ?、一百一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第一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五條 ?、《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華聯(lián)合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限額內賠償原告馬某某各項損失36461.46元;
二、被告中華聯(lián)合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在商業(yè)第三者責任保險限額內賠償原告馬某某各項損失元1197.9(3993元×30%);
三、駁回原告馬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上述一、二項賠償款,自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300元,由被告中華聯(lián)合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負擔240元,原告馬某某自負60元。
審判長:孫桂珍
審判員:顧根啟
審判員:劉樹高
書記員:馬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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