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馬某,男,漢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山東省成武縣人,務工,現(xiàn)住山東省成武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胡瑤,湖北眾之聲律師事務所律師,執(zhí)業(yè)證號碼:14211201011423098。代理權限為代為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進行和解,提起反訴或者上訴。
被告:胡建和,男,漢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湖北省浠水縣人,駕駛員,現(xiàn)住浠水縣。
被告:浠水縣散花鎮(zhèn)連城公汽有限責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浠水縣散花鎮(zhèn)魯屋村二組2-11號。
法定代表人:魯新平,該公司經(jīng)理。
被告:中國太平洋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黃岡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黃岡市黃州大道68號。
負責人:王利群,該公司總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陳偉,該公司職工。代理權限為代為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進行和解,提起反訴或者上訴。
原告馬某訴被告胡建和、被告浠水縣散花連城公汽有限公司、被告中國太平洋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黃岡中心支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原告于2016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馬某的申請符合法律規(guī)定,應予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馬某撤回起訴。
本案受理費300元,減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馬某負擔。
審判員?。汗呋?/p>
書記員:: 胡 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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