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某
李振環(huán)(河北智辯律師事務所)
焦海松
原告馬某。
委托代理人李振環(huán),河北智辯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焦海松。
原告馬某與被告焦海松民間借貸糾紛一案,原告馬某于2015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財產保全申請,要求對被告焦海松所有的位于灤平縣灤平鎮(zhèn)橋東街道富強小區(qū)10號樓1單元301室的房屋產權證號106436號的樓房一處采取保全措施,并提供擔保。
本院查明,被告焦海松有樓房一套。本院認為,原告馬某的申請符合法律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 ?、第一百零二條 ?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告焦海松所有的位于灤平縣灤平鎮(zhèn)橋東街道富強小區(qū)10號樓1單元301室的房屋產權證號為106436號的樓房一處。
被告負責保管被查封的財產。在查封期間內,被告可以使用被查封財產;但因被告的過錯造成被查封財產損失的,應由其承擔責任。在查封期間內,被告不得轉移被查封的財產,不得對查封財產設定權利負擔,不得有妨礙執(zhí)行的其他行為。
查封期限為3年。
查封期限屆滿時需續(xù)行查封的,應當在查封期限屆滿前30日內向本院提出書面申請;履行義務后可以申請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達后立即執(zhí)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zhí)行。
本院查明,被告焦海松有樓房一套。本院認為,原告馬某的申請符合法律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 ?、第一百零二條 ?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告焦海松所有的位于灤平縣灤平鎮(zhèn)橋東街道富強小區(qū)10號樓1單元301室的房屋產權證號為106436號的樓房一處。
被告負責保管被查封的財產。在查封期間內,被告可以使用被查封財產;但因被告的過錯造成被查封財產損失的,應由其承擔責任。在查封期間內,被告不得轉移被查封的財產,不得對查封財產設定權利負擔,不得有妨礙執(zhí)行的其他行為。
查封期限為3年。
查封期限屆滿時需續(xù)行查封的,應當在查封期限屆滿前30日內向本院提出書面申請;履行義務后可以申請解除查封。
審判長:趙曉月
書記員:王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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