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馬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村民,住湖北省竹溪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楊昊,湖北君迪律師事務所律師。其代理權限為特別授權,即代為放棄、變更訴訟請求,進行和解,提起上訴,代收法律文書。
被告:劉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村民,住湖北省竹溪縣。
被告:賀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村民,住湖北省竹溪縣,系劉某某的妻子。
原告馬某與被告劉某某、賀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楊昊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劉某某、賀某某經(jīng)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馬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二被告償還原告本金20萬元,并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支付至判決指定付款履行期滿之日止的利息(暫從約定還款之日起計算至起訴前利息為2779.17元),本息共計202779.17元;2.請求確認原告對被告抵押的財產(chǎn)具有優(yōu)先受償權;3.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原告與被告劉某某系朋友關系。2016年5月5日,被告劉某某、賀某某因工程資金周轉困難,作為共同借款人向原告借款20萬元整,并出具了借條一張,約定借款期限為2016年5月5日至2016年11月5日。原告于借款當日通過銀行轉賬和現(xiàn)金的方式向被告劉某某一共支付了20萬元,被告劉某某向原告出具了收條一份。為確保債務如期清償,原告與被告劉某某于2016年5月4日簽訂了房地產(chǎn)抵押貸款合同書一份,并辦理了抵押登記手續(xù)。但借款期限屆滿后,被告以各種理由拒絕歸還借款。故原告具文起訴。
劉某某、賀某某缺席無答辯,視為放棄答辯、舉證和庭審質(zhì)證的權利。
本院經(jīng)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6年5月3日,被告劉某某與原告馬某簽訂了一份《借款合同》,約定劉某某向馬某借款20萬元,借款期限6個月,自2016年5月5日起至2016年11月5日止;并約定以劉某某所有的座落在竹溪縣××××房產(chǎn)作為抵押。2016年5月4日,劉某某與馬某簽訂了《房地產(chǎn)抵押貸款合同書》,并于2016年5月5日辦理了房屋他項權證(證號:十堰房他證竹溪縣字第××號)。2016年5月5日,劉某某向馬某出具了借款金額為20萬元的借條一張,劉某某之妻賀某某在借條上簽字、捺印,并填寫了身份證號碼。當日,馬某將20萬元分別通過現(xiàn)金和銀行轉賬的方式交付給劉某某,劉某某向馬某出具收條一張,載明:“收到馬某現(xiàn)金、轉賬共貳拾萬元整”?,F(xiàn)因被告未按約定償還借款,故原告訴至本院。
以上事實有原告提交的借款合同、借條、房地產(chǎn)抵押貸款合同書、收條原件、房屋他項權證復印件及其當庭陳述在卷佐證。
本院認為:合法的借貸關系受法律保護。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本案中,被告劉某某向原告馬某出具借條和收條的行為,已經(jīng)明確了二人之間存在借貸關系的事實,劉某某應當按照約定償還借款。被告賀某某與劉某某系夫妻關系,上述借款行為發(fā)生在二人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且賀某某在借條上簽字、捺印,并填寫了自己的身份證號碼的行為,應視為其知情并同意該借款,故該借款應為夫妻共同債務,原告要求二被告共同償還借款20萬元的訴請,合法有據(jù),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原告主張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逾期利息的請求,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因原、被告在《借款合同》中已經(jīng)明確約定了抵押擔保條款,又簽訂了《房地產(chǎn)抵押貸款合同書》,依法辦理了抵押物登記,因此,以抵押房產(chǎn)作為主債權的擔保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內(nèi)容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擔保合同合法有效。根據(jù)法律規(guī)定,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要求以抵押財產(chǎn)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chǎn)的價款優(yōu)先受償。故原告請求確認其對抵押房產(chǎn)具有優(yōu)先受償權的主張,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劉某某、賀某某經(jīng)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可以缺席判決。
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三十三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劉某某、賀某某應于本判決生效后三十日內(nèi)共同償還原告馬某借款本金20萬元,并自2016年11月6日起按照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逾期利息,直至全部本息清償完畢之日止。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二、如被告劉某某、賀某某不履行債務,原告馬某有權以抵押房產(chǎn)(位于竹溪縣龍壩鎮(zhèn)廖家?guī)X村9組39號的房產(chǎn)一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chǎn)的價款優(yōu)先受償。
案件受理費4342元,減半收取計2171元,由被告劉某某、賀某某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交副本,上訴于十堰市中級人民法院。上訴人應在提交上訴狀時,根據(jù)不服本判決部分的上訴請求數(shù)額及《訴訟費交納辦法》第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guī)定,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收款人:湖北省十堰市中級人民法院,開戶銀行:中國農(nóng)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廣場支行,帳號:17×××01;通過郵局匯款的,款匯湖北省十堰市中級人民法院,郵編:442000,地址:十堰市郵電街12號;匯款時須注明匯款用途和一審案號。上訴人應將注明一審案號的交費憑證復印件同時遞交本院。上訴人在上訴期屆滿之次日起七日內(nèi)未預交,也未提出緩交、減交、免交上訴案件受理費申請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本院不再另行送達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通知)。
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后,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zhí)行。申請執(zhí)行的期間為二年,該期間從法律文書指定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計算。
審判長 吳燕
書記員:楊嬌 本案適用的相關法律依據(jù): 1、《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八條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 第二百零六條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 第二百零七條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的,應當按照約定或者國家有關規(guī)定支付逾期利息。 2、《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 第三十三條本法所稱抵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對本法第三十四條所列財產(chǎn)的占有,將該財產(chǎn)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本法規(guī)定以該財產(chǎn)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chǎn)的價款優(yōu)先受償。 前款規(guī)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抵押人,債權人為抵押權人,提供擔保的財產(chǎn)為抵押物。 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二條當事人約定的或者登記部門要求登記的擔保期間,對擔保物權的存續(xù)不具有法律約束力。 擔保物權所擔保的債權的訴訟時效結束后,擔保權人在訴訟時效結束后的二年內(nèi)行使擔保物權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4.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第二十四條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于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guī)定情形的除外。 5、《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四十四條被告經(jīng)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jīng)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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