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華南
譚征(湖北清江源律師事務所)
楊某某
再審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馬華南,農民。
委托代理人:譚征,湖北清江源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楊某某,農民。
再審申請人馬華南因與被申請人楊某某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恩施市人民法院(2014)鄂恩施民初字第00229號民事判決和本院(2014)鄂恩施中民終字第00473號民事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馬華南申請再審稱:被申請人楊某某在承建再審申請人私房二樓加層時,不按規(guī)定和要求施工導致頂層樓面漏水,該事實有再審申請人提交的協議書、現場圖片及原一審法官到現場看到的事實予以證明。原一、二審以證據不足對再審申請人的主張不予支持錯誤。
本院認為:本案所涉房屋完工后,存在漏水、滲水的客觀事實,但馬華南與楊某某于2013年3月2日簽訂的合同對雙方的具體權利義務約定不明,馬華南提交的證據不能證明本案所涉房屋漏水、滲水等問題的原因是楊某某的施工問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guī)定》第二條 ?的規(guī)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馬華南提交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主張,應當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原審法院據此駁回馬華南的訴訟請求并無不當。
綜上,本案原審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再審申請人馬華南的再審申請不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 ?規(guī)定的再審事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 ?第一款 ?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駁回再審申請人馬華南的再審申請。
本院認為:本案所涉房屋完工后,存在漏水、滲水的客觀事實,但馬華南與楊某某于2013年3月2日簽訂的合同對雙方的具體權利義務約定不明,馬華南提交的證據不能證明本案所涉房屋漏水、滲水等問題的原因是楊某某的施工問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guī)定》第二條 ?的規(guī)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馬華南提交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主張,應當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原審法院據此駁回馬華南的訴訟請求并無不當。
綜上,本案原審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再審申請人馬華南的再審申請不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 ?規(guī)定的再審事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 ?第一款 ?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駁回再審申請人馬華南的再審申請。
審判長:呂松林
審判員:許浪
審判員:侯著韜
書記員:張?zhí)亓?/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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