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馬國良,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農民,住高陽縣西莊村。身份證號xxxx.
委托代理人劉霞,河北興冀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張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農民,住唐縣高昌鎮(zhèn)北山羊村。身份證號xxxx.
原告馬國良與被告張某某承攬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劉霞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張某某經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2009年10月18日保定正昊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與高陽縣遠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簽訂明珠花園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高陽縣遠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將明珠花園3號住宅樓、5號住宅樓的38-76樓轉包給了被告張某某及李振坤。2010年被告張某某讓原告為其加工明珠花園3號樓整棟樓的窗戶,2011年9月原告加工完成,被告當時無錢給付加工費,于2012年1月給原告出具了欠條,有被告的簽名和手印。事后原告多次找被告催要,被告以種種理由拒絕給付,特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被告給付加工款255669.7元及逾期利息,有被告張某某書寫的欠條為證。
被告張某某未到庭亦未提交答辯狀。
經審理查明,被告于2010年讓原告為其加工明珠花園3號樓整棟樓的窗戶,因當時無錢給付加工費,于2012年1月為原告出具了欠條。原告提交一張欠條載明:“今欠3號樓窗戶款(馬國良)1345.63平方米×190元=255669.7元簽字張某某李振坤明珠花園D區(qū)3號樓2012年1月”用以證實被告欠其255669.7元的主張。
上述事實有庭審筆錄、原告提供的欠條等證據(jù)予以證實。
本院認為,被告張某某欠原告馬國良窗戶款255669.7元的事實清楚,證據(jù)充分,對欠款事實予以確認。對原告要求被告償還欠款并按同期銀行貸款利率支付利息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故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八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張某某給付所欠原告窗戶款255669.7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從2013年2月1日起訴之日起至還清欠款之日止)自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付清。
如未按判決書指定的期間履行金錢給付義務,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5135元,由被告張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長 張文輝
審判員 韓平
人民陪審員 王克青
書記員: 陳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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