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馬國通,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鹽山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田猛,河北興鹽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吳某某,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衡水市景縣。
被告:河北毅宸貨物運輸有限公司。
住所衡水市武邑縣審坡鎮(zhèn)殷寺院村村北。
法定代表人:曹立峰,任經(jīng)理。
被告:中國人壽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市中心支公司。
住所衡水市桃城區(qū)休閑廣場胡同北側聯(lián)通大廈一樓、四樓、五樓。
法定代表人:楊東利,任經(jīng)理。
被告:左國良,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保定市唐縣。
被告:高邑縣照鑫運輸有限公司。
住所石家莊市高邑縣城照村。
法定代表人:王江濤,任經(jīng)理。
被告:中國人壽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中心支公司。
住所保定市北市區(qū)鳳棲街588號華中炫彩SOHOB座寫字樓第十二層。
法定代表人:王乾,任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陳素女,該公司員工。
原告馬國通訴被告吳某某、被告左國良、被告河北毅宸貨物運輸有限公司、被告中國人壽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市中心支公司、被告高邑縣照鑫運輸有限公司、被告中國人壽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中心支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1日立案。原告馬國通于二0一六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馬國通的撤訴申請符合有關法律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馬國通撤訴。
審判員 靖桂亭
書記員:韓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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