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某某
邢繼祥(河北凱悅律師事務所)
楊某某
陽某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
王子梁
原告馬某某,農(nóng)民。
委托代理人邢繼祥,河北凱悅律師事務所律師。
代理權限為特別代理。
被告楊某某。
被告陽某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以下簡稱陽某財保公司),住所地唐某市建設北路64號
。
。
法定代表人李士軍,系總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王子梁,該公司職工。
代理權限為一般代理。
原告馬某某訴被告楊某某、陽某財保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2日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劉殿喜獨任審判,于2015年7月7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
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邢繼祥、被告陽某財保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子梁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楊某某依法經(jīng)傳票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
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2015年2月16日9時許,被告楊某某駕駛冀C×××××汽車沿公路由北向南逆向行駛至盧龍縣蛤泊鄉(xiāng)青龍河村路段時,與由南向北馬輝駕駛的原告所有的冀C×××××轎車相撞,造成兩車損壞的事故。
經(jīng)盧龍縣交通警察大隊認定,被告楊某某負此次事故全部責任,馬輝無責任。
此次事故給原告造成如下經(jīng)濟損失:車損60850元、施救費1600元、評估費2000元,合計64450元。
經(jīng)查,冀C×××××汽車在被告陽某財保公司投交了交強險及第三者責任險,該公司應在保險范圍內對原告進行賠償。
為了維護我的合法權益,現(xiàn)故訴至法院
,要求二被告賠償我各項經(jīng)濟損失合計64450元。
被告陽某財保公司辯稱,冀C×××××汽車在我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第三者責任險(最高額理賠300000元)。
施救費過高應依據(jù)河北省統(tǒng)一標準,車損費用過高,我方不應承擔評估費。
被告楊某某經(jīng)傳票合法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亦未提交答辯意見。
原告為支持其主張?zhí)峤蝗缦伦C據(jù):1秦皇島盧龍縣公安交通警察大隊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證明事故發(fā)生的事實及被告楊某某負此次事故全部責任,馬輝無責任;2馬某某行駛證(復印件)、馬輝駕駛證(復印件);3、機動車輛保險單(復印件),證明事故車冀C×××××在陽某財保公司投保了第三者責任險,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4、資產(chǎn)評估報告書
,證明原告車輛損失60850元;5、施救費發(fā)票,證明施救費1600元;6、評估費發(fā)票,證明評估費2000元。
被告陽某財保公司發(fā)表如下質證意見:施救費過高應依據(jù)河北省統(tǒng)一標準;車損費過高;我方不承擔評估費;對其他證據(jù)無異議。
本院認為,被告楊某某駕駛的冀C×××××汽車與馬輝駕駛原告所有的冀C×××××轎車相撞,造成原告冀C×××××轎車受損事實清楚,盧龍縣交通警察大隊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
本院予以采信,作為本案劃分民事賠償責任的依據(jù)。
被告楊某某駕駛的車輛冀C×××××在被告陽某財保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第三者責任險,故被告陽某財保公司在交強險賠償限額內對原告進行賠償,不足部分在第三者責任險范圍內予以賠償。
原告主張的車損、評估費、施救費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支持。
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 ?、第十九條 ?、第二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最高人民法院
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被告陽某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分別在交強險、第三者責任險限額內賠償原告馬某某財產(chǎn)損失2000元、62450元,共計64450元。
如果未按照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410元,減半收取705元,由被告楊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
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或代表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秦皇島市中級人民法院
。
本院認為,被告楊某某駕駛的冀C×××××汽車與馬輝駕駛原告所有的冀C×××××轎車相撞,造成原告冀C×××××轎車受損事實清楚,盧龍縣交通警察大隊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
本院予以采信,作為本案劃分民事賠償責任的依據(jù)。
被告楊某某駕駛的車輛冀C×××××在被告陽某財保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第三者責任險,故被告陽某財保公司在交強險賠償限額內對原告進行賠償,不足部分在第三者責任險范圍內予以賠償。
原告主張的車損、評估費、施救費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支持。
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 ?、第十九條 ?、第二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最高人民法院
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被告陽某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分別在交強險、第三者責任險限額內賠償原告馬某某財產(chǎn)損失2000元、62450元,共計64450元。
如果未按照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410元,減半收取705元,由被告楊某某負擔。
審判長:劉殿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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